国会下议院于7月28日,在全体出席议员皆投下同意票的情况下,通过了联邦宪法修正案,增加宪法中限制当选议员集会结社自由的条文,此修宪案则被广称为“反跳槽法案”。
修宪案的条文规定,在A政党下当选的国会议员若主动退出该党、终止该党成员身份,或是以无党籍身份当选后加入其他政党,才算是跳槽并会丧失议员资格。若是政党解散、因当选议长而退党,或是被政党开除党籍,则不会丧失议员资格。不少人视此修宪案为马来西亚民主的进步,避免议员辜负选民的委托,也能带来政治稳定,但笔者认为此修宪案有两个有趣之处值得我们反思。
首先是修宪案中“反跳槽”的成分。以“反跳槽法案”来称呼此修法,或许是希望民众能更快速了解法案的内容、修法目的、保障的利益等,然而若细读条文,我们可以发现内文其实规范的不是“反跳槽”,仅是禁止当选议员主动退党及无党籍议员加入其他政党。
不少人会以职业上的跳槽来类比议员的跳槽行为。在职场上,我们通常会称某某从A公司跳槽到B公司,若以此标准来看议员的跳槽行为,则应该是某议员从A政党转换到B政党,才构成一般认知的“跳槽”行为。然而从新增的条文来看,若议员退出政党、且在尚未加入新政党的情况下,就会被终止议员资格,无需等他加入新政党。无党籍议员当选后加入新政党亦并不符合“跳槽”的定义。
当然实务上来说,确实可能存在独立议员不加入A政党、但却完全支持A政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算议员没有入党,但实际上已经心向该党了。只是我们无法排除议员个人的自主性,例如议员除了服从党的指示投票,可能也会在一些议题上有个人的见解,若我们的议员完全遵照党的指示,那我们也可说是选出了一个橡皮图章。由此延伸,另一个有趣的点是“开除党籍”与“终止党籍”的差异。
根据新增条文,若议员被开除,并不会被终止议员资格,但如果是被终止党籍就会。事实上,有人早已发现开除党籍免受罚的问题:若议员心已不在原本所属的政党,且频频做出违反党意的行为,那么政党能够给予的最终惩罚,就是开除该议员的党籍,然而该议员不会被剥夺议员资格,无法“处罚”他。
法律漏洞
因此有一些政党表示,会开始商讨修改党章的必要性,在党内议员违反党中央决定或做出违反党纪行为时自动丧失党籍、进而失去议员资格。这种“自动丧失党籍”的条款,就是条文中提到的“终止党员身份”,首相署部长旺朱乃迪也在国会中肯认此事,因此政党能借此避免修法的漏洞。
然而我们下一步需要问的是,这项条文是否给予政党过大的权力来决定如何规范议员的行为与处罚?笔者认为这需要另立法案来作详细的补充说明,才能让有关法律规定更明确。
由条文来看,笔者认为此次修宪最主要保障的是“政党赢得的议席”与该党忠实支持者的利益,而不是议员的利益或是支持该议员的选民利益。这是因为一个选民可能是因为政党因素、候选人因素或其他因素,或各占一定比例,来决定如何投票。笔者认为,目前仍应另立罢免法,让选民决定是否罢免特定议员,使得还政于民的机制更完善。
当然老话一句,最重要的还是选民和议员的素质与在意的事情,否则仍无法根除频繁跳槽的问题,甚至会因此牺牲议员的自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