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沈可婷凌晨3点开车撞上一群骑著蚊型脚车(非法改装脚车)的青少年,导致其中8人死亡的案件,引发了许多关于“鲁莽驾驶”的定义以及哪一方犯错的讨论。
沈可婷在2017年被控疏忽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由于控方未能提供充足和合理的证据来证明“表面证供”以及证明“排除合理怀疑”,因此沈可婷在2019年和2021年两度在推事庭宣判无罪释放。然而,后来高庭援引《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改判沈可婷罪名成立。
或许很多人心中会有一个疑问,如果有一天我们在路上不小心撞倒了前方我们没有看到或者没有预料到的人,我们是否也会在该法令下被控?
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下,一些常见的交通犯罪指控,包括疏忽和无同理心驾驶,以及在毒品和酒精影响下驾驶。
在2020年10月对该法令第41(1)条文(因鲁莽或危险驾驶导致死亡)的修正案中,微型机动车辆(包括脚车、电动脚车和三轮车)被纳入该法令并受到法令管制。在2020年10月以前,这些条款还包含了“驾驶”和“机动车辆”两个词,也就是说骑脚车、电动脚车和三轮车的道路使用者,也受该条款约束并可在该条款下被控。
关于沈可婷的案件,争论的焦点围绕在“鲁莽”或“危险”的法律定义上。上诉庭于4月18日批准沈可婷的上诉准令,法官允准辩方提出的六道法律问题,当中包括《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指的“危险环境制造者”,是源自被告还是脚车骑士,还有比起脚车骑士当时在主要道路的位置,司机当时每小时行驶44.5公里的速度,是否被视为危险。
由于现有的陆路交通法令没有给予“鲁莽”或“危险”明确的定义,因此法庭将依据法律原则去诠释。
鲁莽驾驶定义
若要鲁莽驾驶罪成,司机(被告)必须对人造成明显和严重的伤害,或对财产造成明显和严重的损坏,以及在不曾考虑该风险的可能性,或者已经看到风险的情况下,尽管如此还是决定这样做。
因此,并不是一旦司机杀死某人,他或她就会被推断犯下了鲁莽驾驶的罪行。举个例子,在2021年卡奴沙尼一案中(Public Prosecutor v Kasno bin Sani [2021] AMEJ 1635) ,法官阿美拉蒂(Amelati Anak Parnell)在维持被告无罪释放的情况下指出:
“……这不是一项只因发生了致命意外,被告就被判为危险驾驶的法律。检方必须给予更多证明,即被告表现出自私并无视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驾驶行为……依我们的判断,该法令第41(1)条文中指的重要或主要的鲁莽元素,并没有被控方证明是无可置疑。”
如今沈可婷获准上诉,法庭有必要在审判之前评估“鲁莽”或“危险”的要素,并客观地研究与该致命意外相关的事实,以避免误导援引《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 第41(1)条文的判决。
有人可能会问,那么那些13至16岁的蚊型脚车骑士呢?他们不算是鲁莽的骑士吗?
除了《1987 年陆路交通法令》第54条文下,针对12至18岁及以上人士的道路交通罪行以外,不安全使用改装脚车 (蚊型脚车)或反社会使用交通工具者,可在《刑事法典》第431条文(故意破坏公路、桥梁或河流)下被控。该条款阐明,任何故意导致或知道将导致任何公共道路,河流或渠道无法通行,或降低行驶或运输财产安全的行为人士,可被判监禁最高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全面解决方案
然而,要解决青少年和儿童参与此类行为的问题需要一个更全面、更仔细的方法,而不仅仅是法律惩罚。
当局迫切需要制定包括教育在内的最佳落实方案,以鼓励年轻道路使用者提高道路安全意识。一个很好的例子是英国克利夫兰警方于2019年推出了英国首个解决青少年反社会脚车问题的方案。在米德尔斯堡的公众多次投诉青少年在购物中心和建筑密集区快速骑行之后,警方向这些反社会或危险骑行的青少年开出30英镑的罚款(约164令吉),并让他们参加课程,教导他们如何负责任地骑车。该款额将捐给当地一个慈善机构——米德尔斯堡环境城市,来造福该社区,脚车骑士可以参加一个为期三小时学习熟骑脚车的课程,并获得证书。
为了公众和公共道路的安全,我们接下来应该通过各种法律和最佳实践,来严格管制非安全使用改装脚车(蚊型脚车)或反社会使用交通工具(包括飙车党)的行为。社区领袖和学校行政人员必须与执法机构合作,教育青少年。我们也应该鼓励青少年在解决同龄人的这些反社会问题上,担起主导的角色。希望通过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防止类似沈可婷的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