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想过自己的选区国、州议员该如何换掉?等到每5年的全国大选,利用手上的选票更换或选出心目中的人民代表,是否能有其他方式更换不符合心目中的民意代表。
2月的“喜来登政乱”后,反跳槽法和罢免法的声浪开始越大,若将时间拉回过去,在2009年霹雳政权转移事件,就开始有人提出“反跳槽法”的可能性,而今年3月16日和5月13日净选盟(BERSIH 2.0)也提出“罢免选举法”。
当然,两者都有很大的讨论的空间,但在法律层面制定“反跳槽法”需重新解释联邦宪法第10条(c)和修改联邦宪法第48(6),改为已辞去人民代议士一职,可继续参选任何选区;只要涉及修宪议题就须得到朝野政党大多数的支持,以目前大马政党政治而言,有相当的困难与挑战。
相对之下“选举罢免法”在运作上会稍微比较容易。选举罢免法不仅针对议员跳槽,还能针议员的服务表现与不同议题的态度。选民可在议员任期内进行监督与说服,如发现议员的表现与选民立场有所不一,或是与政见有所出入,选民可提出相关之理由,说服该选区选民进行联署罢免的工作,只要达到一定人数门槛,就能进行选区公投,针对议员的服务表现作出表态。
“选举罢免法”最重要的核心价值是“还权于民”,让选民能够针对不适任的议员进行表态,并且能够重新选出适合的民意代表。
我个人倾向于制定“选举罢免法”,也提出相关的程序建议:第一,被罢免的议员,必须任期一年后民众才能进行相关的联署程序,除了让民众有足够的时间检验议员的服务表现,也避免因大选期间民众的情绪激动下提出联署。第二,被罢免议员的身份是通过选举中获胜的,也就是说被委任的官职都无法进行罢免,例如,市议员,发展官与村长等等。
第三,罢免程序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需要收集选区2%的联署签名,并提出实质的罢免理由;第二阶段则是必须获得选区25%的联署,第三阶段,若成功获得25%的联署,就能针对被罢免的议员进行选区的投票,决定是否继续担任议员一职;投票人数必须达到上次选举总投票人数的40%以上。
在进行投票之前,举办至少三场的辩论会,发起单位与被罢免的议员进行直接对话,让民众能够提出相关的疑问。成功被罢免的议员,立即失去议员身份,也无法参选同样选区的补选;若罢免失败,无法在议员任期内进行第二次罢免。
我提出相关的方向,是希望在公共议题上能够与不同团体、学者进行政策上的讨论,更重要的是与不同政党进行跨党派的实际合作。我相信,在进步的议题上,应该以国家与民众的利益为优先。还权于民,不应该只是政党之间的政治口水,而是实际的运用在公共议题与国家政策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