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党去年和巫统联手在吉兰丹州通过伊斯兰刑事法,非穆斯林非常担忧。行动党更因此和伊党闹僵,导致民联崩解。
当时,马华对此不作声。不料,事隔半年,马华居然变成“人权先锋”,要为公开鞭打通奸及喝酒的穆斯林请命。
日前,一名吉兰丹伊党州议员建议,犯下通奸与喝酒的穆斯林应在周五祈祷时段后,被公开执行鞭刑。该议员说,这项惩罚旨在教育人民及证人,并非要羞辱违法者。
对此,马华直斥这已经违反人权、宪法与现有法律。马华宗教和谐局主任郑联科质疑,公开鞭打通奸穆斯林是否符合监狱局标准作业。他对伊党企图把丹州翻转成塔利班或其他伊斯兰国的行为感到担忧。
笔者完全赞同马华所说的,这项建议违反人权、宪法与现有法律,也伤害了女性的尊严。
试想,一位女性(穆斯林)因为通奸及喝酒要受到此种惩罚,那么男性又如何?他们的惩罚如果不同,就损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义;也等于把女性贬为“二等公民”。
法律惩罚不重
通奸、喝酒在许多宗教里都不允许,也违反了法律;但既使如此,也仅是在道德上有亏,法律的惩罚不重。像“公开执行鞭刑”这种方式,肯定是大马法律不允许的。而且,由哪个执法单位来执行鞭刑?
若是指控不实,冤枉该名女性,她如何向当局索取名誉和身心损害的赔偿?何人可以负上这个责任?大马不是沙地阿拉伯,更不是亚齐和汶莱,大可不必向这些地区学习。
如果当局强硬推行“公开鞭打通奸及喝酒的穆斯林”政策,只会引起民众恐慌。
马华要当“人权先锋”,要为公开鞭打通奸及喝酒的穆斯林请命,就不要等到丹州伊斯兰法通过之后,而是应该在立法前公然反对,而不是对著巫统一声不吭,面对伊党就变成民族英雄。
面对不义,不管是伊党、诚信党或是巫统的伊斯兰化政策,我们都应该严厉谴责,而不是选择性的捞取政治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