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法定升旗日,不仅是在12月6日的独立日,另外还有2月28日文化节(Kalevala)、5月1日劳动节、5月母亲节、6月4日(第六任总统)曼纳海姆将军诞辰、6月仲夏日、11月父亲节、以及指定的投票日和总统就职典礼。
说来芬兰人对旗帜的崇敬,确是不可思议。走在赫尔辛基的大街,或者埃斯波的社区,除了国旗,地方政府也有各自的旗号,大小公司也不例外。认识这点,自可明白《芬兰国旗法》(Laki Suomen lipusta 380/1978)严格界定亵渎国旗之罪。
查看www.finlex.fi/en/legislation/1978/380#sec_7可以得知,《芬兰国旗法》充分彰显芬兰人处世做事的简洁风:没有卷帙浩繁的注解,也没有连篇累牍的条例,全文只有一目了然的10个章节。
当中第8条说明,任何人在公共场合毁坏芬兰国旗、以大不敬之道处理国旗,或者未经许可,将已经公开悬挂供公众观瞻的芬兰国旗从原有位置取下,均应以亵渎罪名判处罚款。
但是,法律没有固定的惩罚金额。这是因为芬兰实施的罚款制度有别,罚金胥视犯罪轻重和违法者的经济收入而定。一般采用“日薪罚款”标准 (Day-Fine) 判决,按照个人净收入大约1/60的比率计算,例如罚以20天日薪。
唯有个特殊案例需要补充:遵照国际航海惯例,如果海上航行时将国旗倒挂,而且没有主观羞辱之意图,参照通行的航海规范中通常视作遭遇紧急的求救信号(Signal of Distress),属于避险之行,不以违法论罪。
不管怎样,网络似乎没有找到亵渎芬兰国旗的案例和判词,尽管我们相信升旗的过程,必然曾有不少微不足道的无心之失。但是,理解这个北欧小国独特的宽容文化,自可知悉芬兰人大概不会没事找事,小题大作,冒犯众怒。
何况,2010年芬兰阿尔托大学(Aalto University)学生曾经发起10月13日国际失败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Failure)。要是有谁犯下貌似亵渎国旗的过失,也断然不是一辈子的大错特错。
《芬兰国旗法》的诠释,自然不一定完全适合本地国情,然而,《芬兰国旗法》的内容和精神,确实值得马来西亚,特别是巫青团团长阿克玛和阿克玛们一起参考。唯有这样,这个国家才能向前;反之,每年国庆月的气氛,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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