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事诉讼律师,都清楚知道言论自由是基本人权,但不是没有顶限的。当一个人行使人权,却侵犯他人或公众利益时,那就是他权利的边界。言论自由,但不实且损害他人名义,就是诽谤。言论自由,但散播虚假消息导致公众恐慌,可以是煽动。
希盟在野时,口口声声承诺会废除煽动法令,并一而再再而三,用此来攻击时任的政府,指责当权者用煽动法令来限制言论自由;如今执政后,却捍卫煽动法令的重要。这是否与初衷相违背?还是已经改变立场?
假新闻、假消息、骗局等等,都是祸国殃民的事。若这些消息影响了个人,可以以诽谤起诉;若涉及政府与公众利益和女性贞洁,则可以以刑事诽谤,多媒体法令,甚至煽动法令来对付造谣者。
现在是重点,民事诽谤、刑事诽谤、多媒体法令、煽动法令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是由法庭来定夺,一个人是否有罪或者犯错,然后下令补偿和惩罚的机制。双方,包括政府都有机会陈述,到底一番言论,是否已经触犯他人权利或公众利益。
希盟在野时,对司法的要求极高。曾经的内安法令和紧急法令,赋予政府越过法庭,直接以国家安全为由,直接关押一个公民,无需经过审讯。这两个法令在希盟还未执政前,已经被纳吉政府废除了。希盟反对这两个法令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审讯是法庭的权利,政府没有“审讯”权。
如今,多媒体部门,以“假新闻、骗局、赌博”等理由,直接要求平台下架一些内容。这个做法,似乎是以公众利益为由,越过法庭,直接给予“惩罚”。
笔者同意,涉及赌博、骗局、黄色内容等,直接要求下架,任何人都没有异议。毕竟这些内容本身已经违法,而且需要快速下架以不惑及国人。但是很多政治内容,牵涉政党,或者人民对政党的态度,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不可以轻易被政府单方面要求下架。
当初,诸多假新闻盛行,如“6万孟加拉人来马投票”、“文冬停电换票箱”、“前首相和蒙古女郎的P图照”、“消费税相关假新闻”、“油价相关假新闻”等等,至今,这些假新闻还在影响部分人民,还有人相信是真实的。若当时,前朝政府要求平台下架所有这些假新闻的内容,希盟会怎样反击?
在近期的一起联邦法院案列,林立迎VS马华公会,联邦法院作出了判决,一个政党,在一般的情况,是没有法定地位来起诉个人诽谤。即使说,法律承认,政党必须接受来自人民的批评批判,纵使牵涉虚假的内容。这个原则,把政党的名誉和个人政府及公众区分。单凭这一点,任何人民对政党的批评,无论真实与否,一般情况都是被允许的。
而一个人的言论,是否造成其他个人,公众和政府的名誉损失,应该是由法庭在听了双方陈词后,才定夺是否有虚假成分,来补偿,惩罚以及要求平台删除虚假消息。
笔者以希盟过往的初衷,立场来评论这事,而不是本身的立场。单方面要求平台删除内容,已经是涉及侵犯个人言论自由的行为。笔者很多友人都面对过此问题。笔者在审核了他们的内容后,有理由确信,他们的内容是针对政党,而非完全虚假,属于政治内容,不应该被删帖。若是法庭来决定,至少这些人还可以辩驳;但由政府单方面向平台要求下架,则是剥夺了个人辩驳的权利。这已经违背了希盟过往对言论自由的初衷,推翻了本身过往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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