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文明社会为了维持秩序而建立的规则体系,这套法律体系有著强大的约束力,但它却不是一成不变的绝对真理,而是随著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不断去修正完善的一套制度。
法律是在特定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下被制定的,许多历史上的法律曾经被视为正确,但从现代视角来说却不符合人道和文明的标准,奴隶制就是一例;法律需要不断去回应社会新的价值观和需求、甚至是国际政治局势的变化不断调整,才能与时俱进,让法律在不偏离人民实际需求下,发挥其功能。
2024年8月,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阿莎丽娜就对媒体表示,我国有超过3000条的法律条文已经过时,需要修订,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晓得部长口中的这3000条法律条文当中,是否包括了《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4(1)条文(违反和平集会准证条例)和《1949年国徽(限制展示)法令》第3(1)条文(公共区域展示外国国旗)这两项。
警方最近援引了以上两条法令,对在霹雳州安顺出席马来西亚国际关公文化节时挥动中国国旗的16位中国人展开调查,引发争议;这两条法令的引用,分别带出了此次事件中的两个“错处”,第一,外国人参与了游行集会,违反了准证条件;第二,与会者挥动了外国国旗。
禁止外国人参与集会,可以被理解为国家主权和安全的考量,特别是集会涉及政治敏感议题时,外国人可能会被担心为潜在的外部势力干预,通过限制他们的参与能减少他们的影响,保护主权的稳定;但另一方面,在国际人员流动非常频繁的全球化背景下,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如集会和言论自由)不应受到国籍、种族等条件所限制,这也是符合了进步的时代意义。
至于国旗或外国国旗,很多国家也有著不同程度的法律规范,主要都是出于对国家和主权象征的重视和尊重,如果在某些敏感的政治事件场合中挥舞他国国旗,可能会被视为挑衅甚至宣誓主权,引发冲突;但相对而言,现今的社会也强调自由、开放和包容,禁止挥舞他国国旗也可以被视为对个人自由的过度干预,不符合现代民主的自由理念。
避免执法不公
这次引起争议的活动属于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如果警方对参与文化庆典活动的外国人采取行动,那是否代表我国其他那些吸引著许多游客参与的大型庆典游行节目都是违法的呢?如果警方对付那些口喊“马中友谊万岁”并挥动中国国旗的人,那是否代表那些在以巴冲突中支持巴勒斯坦,并手持巴勒斯坦国旗出席集会游行的人都要受到对付呢?
不同事件涉及的领域、背景和社会影响不同,所以在行使一些概括性较大的法律条文的时候,不仅要看条文本身,也要结合考虑事件的背景、范畴和目的,才能避免机械执法,造成不公。从以上例子可见,警方的执法也可能容易被视为双重标准,法令的不周全之处需要立法者去跟进和修订,可惜的是,今年是马中建交50周年,发生这起争议实在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