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网络上流传著一起我国41岁男子迎娶11岁女童的消息,引起社会哗然。过后,证实事件发生在吉兰丹州的话望生,男子是41岁的穆斯林仄阿都卡林和11岁的泰国籍女童玛莎。这童婚事件被国内外媒体争相报导,而童婚这种现代人无法接受的习俗在我国伊斯兰法律下却依然存在著灰色地带。但要想了解童婚在我国现实状况,首先须要明白存在于我国的两套婚姻法。
在我国法律下共有两套婚姻法,第一套是用与于非穆斯林社会的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令,在这套法令下,非穆斯林社会必须要尊重一夫一妻制,而且法令也清楚列明非穆斯林的适婚年龄是18岁,如果女方介于16岁与18岁之间的话,只有得到州首长或大臣的批准,才可以注册结婚。
但穆斯林社会的婚姻法却与非穆斯林有著巨大差异,首先穆斯林只受限于1984年伊斯兰家庭(联邦直辖区)法令,在该法令下,穆斯林男子的适婚年龄是18岁,而女子则是16岁。但法令内也阐明,如果婚姻得到伊斯兰法庭的批准,就算女方是少于16岁,也可以合法结婚,这就造成了出现童婚的法律灰色地带。
孩童应享受童年时光
根据我国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的数据,在2015年就有827宗16岁以下的未成年婚姻申请,虽然这不代表都是成年男子与未成年女子的婚姻申请,但未成年婚姻的增加却敲响了社会的警钟。
而今天这起童婚的发生,就在于社会对儿童保护的疏忽,虽然女童是泰国裔,但事件足以让我们明白童婚的观念在于我国社会依然存在。试问一个只有11岁的孩童,连是非对错都还无法分辨的年龄,如何能清楚的明白婚姻的责任和重要性。而且11岁的女童正值童年时期,更应该让他们去好好的享受童年时光,而不是变为大人们的物品,让大人去随意安排其人生。
最后,贫穷不应该成为助长童婚的原因,因为让孩童去通过婚姻来取得依靠和脱离贫困只会让悲剧重复,让这些童婚媳妇长大后更没有办法去接受更好的教育来脱贫。
因此,我们可以预见的是,这绝对不会是我国所发生的最后一起童婚事件,而唯有借助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力量,提高人们对于儿童权益的保护和了解,才能真正帮助这些单纯孩童脱离悲惨的命运,让他们的下一代不会再重复成为童婚新娘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