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22日讯)英国平等与人权委员会(EHRC)指出,若员工执行日常事务的能力因为更年期症状而受到“长期且严重”的影响,可视同“障碍”(disability),雇主依法有责任合理调整劳动条件,不可歧视相关女性员工。
台湾中央社报导,EHRC是法定独立监管机关。英国近年有数起与更年期有关的劳雇争讼,公部门及私人企业的女性员工指控雇主未考量更年期导致的生理与心理变化,未合理调整劳动条件,迫使员工离职或遭受不公平的解雇。
更年期本身不是英国《平等法》(Equality Act 2010)明文保障免于歧视的特征。该法明定实务上在劳雇关系、商业交易、取得健康照护和教育等资源方面,仍足以导致显著歧视的9大特征,涵盖年龄、性别、障碍、婚姻状况、怀孕及母职、种族、宗教信仰等。
除了性别和年龄歧视,更年期歧视是否构成“障碍歧视”,历来交由法庭按个案情况认定。EHRC于周三发布指引,明确指出若更年期症状对员工执行日常事务的能力造成“长期且严重”的影响,即符合《平等法》对“障碍”的定义,雇主有责任合理调整劳动条件、不可借故给予较不有利待遇。
此外,雇主应营造有利正向讨论更年期的职场环境,确保相关女性员工得以持续为职场做出贡献。
英国《平等法》对“障碍”的定义涵盖生理和心理层面;“长期”多被诠释为“一年以上”,“日常事务”则包括正常开、关门等日常基本行为,以及“在合理时间长度内专注工作”等职场相关举措。
EHRC表示,研究显示,10名女性之中就有一位因为更年期症状被迫离职,且高达2/3的40至60岁女性坦言更年期对她们的职场表现造成负面影响。然而,仅约12%的女性员工曾请雇主调整劳动条件或环境,超过25%则因为担忧后果而未反映需求。
更年期症状包括热潮红、情绪不稳定、记忆力衰退、注意力不集中、失眠等。尽管公众多聚焦讨论女性,医学研究显示,相关症状也可见于40岁以上男性,即所谓“男性更年期”。
并非所有倡议“更年期平权”的人士都认同EHRC发布指引,将更年期症状纳入《平等法》的“障碍歧视”保护范围。
不认同将更年期标签为“障碍”
电台主持人弗罗斯特鲁普表示,她长期倡议不要将自然的人生阶段视为“障碍”,EHRC的作法恐怕是“退步”,而不是进步。
女性健康事务专家缪尔指出,EHRC立意良善,但提供充分医疗服务、导入涵盖更年期的医疗保险,才是女性最需要的帮助。
部分国会议员则认为,与其将更年期与“障碍”连结,不如立法确保雇主实施相关职场政策,例如允许员工休“更年期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