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4日讯)香港政府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谘询公众至本月底,其中建议设窃取、披露国家机密罪。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在电视节目上称,相关罪行不局限于政府秘密。
据香港《信报》、香港电台等媒体报导,邓炳强表示,一些供电设施地点及设计图,揭露出来很可能会危害安全,因为人们可以用来攻击、来“搞事”。这个例子可以说明未必一定政府,一些基础设施都可能会纳入国家秘密。
工程师刻意制错程式致易攻击属于削弱运作
被问到如“占中事件”不涉及暴力,纯粹坐在马路局部影响运作,是否已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行为罪”,邓炳强说,这个情况只是阻碍运作而非削弱运作,他举例打开电厂的门锁让暴徒轻易进入破坏,或者一名电脑工程师在设计基础设施电脑程式时,刻意制造程式错误,让人容易发动攻击,这些都是削弱运作。
条文亦涵盖禁止公职人员或政府承办商非法披露“看来”属机密资料,当局称,是针对有人发布误导消息。
邓炳强表示,他们将一些虽然不是机密的东西,告诉别人这些是机密。由于他的身份是公职人员或者承办商,别人相信他说的真是国家机密,引起恐慌。
邓炳强说,《基本法》第23条立法触犯“窃取国家秘密”罪行,关乎中国或香港经济和社会发展等7个领域,以及具有意图,包括在无合理权限下作出披露,而有关资料相当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新闻界最担心的如果从政府官员的非正式访问中,即一般倾谈“吹风”而取得的资讯,他认为有关官员已预计传媒会报导,属正常获取的资料,不认为记者是无合法权限披露。
至于传媒要披露或揭露的,是否公众利益大于国家安全,邓炳强说以极端例子来看,如保安局局长是特务,原来没有人知道他可以危害得很厉害,“因为保安局局长权力很大,一定要透过这样揭露”,在这极端情况下,就可能有机会作为辩解理由。
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的门槛非常高
律政司长林定国也说,是否以公众利益作为窃取国家机密罪的辩护理由,但强调门槛非常高,不同地方做法不同,如果披露机密的公众利益,比维持机密更加重大,相信只会出现在有凌驾性、危急和会影响市民生命安全的情况,辩护理由须列出清晰严谨条件,避免被滥用。
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称,不认为有任何公众利益会凌驾国家安全,但同意如将公众利益加入为窃取国家机密罪的答辩理由,能令市民放心,是可以考虑。需清晰界定公众利益。若传媒报导高官透露的政策内容,无犯罪意图,不属违法。
被问到日后批评立法会议员或区议员表现会否违法,邓炳强认为,要考虑相关意图及后果。就公职人员的表现提供意见是很合理,但若有关言论以偏概全、甚至与事实不符,目的是“加盐加醋”、挑动仇恨,就有机会违法。
学术机构及组织担忧“境外干预罪”
另外,23条立法要新设“境外干预罪”,港大法律学院客座教授陈文敏关注,在23条下会否矫枉过正,举例说若香港大学与海外机构合作研究新冠病毒来源,最终报告遭政府认为错误不实,可能构成罪行。
邓炳强称,触犯有关法例,要具备多项元素,而学术机构并不属于境外势力,亦要考虑发布人士是否明知而使用错误资料,以及相关内容是否涉及“关键失实陈述”,包括达到干预效果,影响政府措施和选举等,他看不到例子涉及相关元素。
汤家骅称,香港组织与外国政治组织有联系,有政党与境外组织“饮个茶,食个包”并不违法,需受外国组织指示、配合及接收资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才算“境外干预罪”违法。
至于国际特赦组织会否被界定为外国政治性组织,汤家骅指重点是组织有无作出危害国家安全风险,认为社会不应标签外国政治性组织,否则将令组织自我限制,影响筹款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