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15日讯)中国上海有名独居老人妻儿已故,平常生活受到社区刘姓水果摊主的照料,因此决定将自己价值300万元人民币(约197万令吉)的房产等遗产托付给对方,双方进行了公证的扶养协议。然而,当老人逝世后,其妹妹等家属却对遗产分配提出异议,引发法院争端。
综合报导,案件的原告为水果摊主刘男,被告为老人的妹妹和外甥等多人。
据了解,老人在2017年8月与刘男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约定老人将所有财产遗赠给刘男,作为抚养和扶养的回报。
老人的妹妹辩称,2017年之前,哥哥已出现精神障碍,并在2017年7月住院被诊断出脑梗塞和老年痴呆。她主张老人在签署协议时已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应当无效。
但法院审理认定老人和刘男在签署协议时均具有法定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协议内容包括老人的财产,例如宝山区的一套房产、存款和房屋内的财物,以及刘男担任老人的抚养人时应履行的义务。
公证处相关公证人员调查笔录显示,“我办理公证的时候审查的是公证办理时老人的状态,老人的意思表示能力是否足够和真实,这个老人脑梗是2017年,协议是2017年签的,我接触他是2019年,老人恢复得不错,讲话思路很清晰,对于为何要公证,为何这样做,为何要给刘先生夫妻扶养和监护,生老病死托给谁,财产不给自己亲戚,讲得很清楚、很坚定......,当事人在 2019年3月对2017年8月签的遗赠扶养协议进行追认,这也没有问题,在公证业务中也非常常见的。”
虽然老人在2021年5月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法院指出,无证据证明老人在签署协议时已处于无行为能力或受限的状态,故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被告举证的就医住院诊断等证据无法得出老人在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时行为能力受限之结论,也无证据证明遗赠扶养协议并非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本周二判决,老人的房屋、房屋内财物以及其名下3个帐户的资金馀额、孳息归刘男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