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市苓雅区武庙路大楼,吴男疑因噪音涉杀害楼上罗姓夫妻,两稚儿目睹父母遭杀害,出现心理创伤,男童奶奶叹“为何一直要孙子做笔录、难道不能一次问完?”律师指出,因小孩是全案的唯一目击证人,凶嫌不吐实且保持缄默,检警为求证据补强,只能请孩童再做一次笔录,以免未来攻防时,活人欺负死人;不过律师也认为,警方对孩童警询方式应可再周延,避免幼小心灵二度受伤。
根据联合新闻网的报导,分局为即时追缉凶嫌到案,需立即确认犯嫌身份,旋派员前往被害人家属住处,并在家属陪同下,由女警笔询在场2名孩童事发过程,确认凶嫌身份,以在案发后能迅速锁定犯嫌身份,始于3小时内将凶嫌逮捕归案。
奶奶不满警方屡要求孙子做笔录
两名稚龄男童目睹父母亲遭吴姓凶嫌杀害,男童的奶奶昨接受联合新闻网的专访时,提及警方屡要求孙子做笔录,今早警方又联络要过来指认相关事证,检察官初次相验时告诉她会需再做一次笔录,“难道不能整合吗?一次性的把相关问题整理好,让可以的人来问?”、“不要一直逼孙子不断去回想事发现场”。
苓雅警分局表示,为周全指认程序,再次通知家属需请孩童笔询,以强化证据能力,后家属表示不同意见已呈报检察官,改以警询笔录代替。
司法机关会考虑小孩身心状态
曾任雄检检察官的律师李茂增指出,因小孩亲眼目睹凶案,在法律地位上是“证人”,但小孩是未成年,原则上在司法机关会考虑到小孩的身心状态,尽量不以他门的说法当证词。
李茂增表示,本案比较特殊的情况是,因犯嫌拒绝陈述杀人经过,且保持沉默,目前全案除了客观物证、监视器、凶刀等证物之外,人证部分就是两名亲眼目睹凶案发生的孩童,警方开始做笔录时,可能也没想到被告都不说,因此必须把这些细节补强,才能够在将来审判中确保被告会被判有罪,否则被告又拒绝陈述,若证词又不够严谨,有可能被告会脱罪,所以警方才一直这样的动作。孩童再做二次笔录。
李茂增指出,因为小孩还小,警方若不做这样的动作,包括实务上,警方、检察官和法官都会尽量避免这么小的小朋友当证人,因为对小孩都是一种伤害,但问题是被告拒绝陈述,有亲眼目睹案发经过的就只有这两名小孩,警方也只能透过小孩的口中,去确保将来证据没有瑕疵。
不过,李茂增认为,警方可以和家属好好沟通,不能只知用“刑事诉讼法”套在小孩做笔录这件事上,因为那是法律规定,应有机会和家属说清楚,因为现在只有客观证据,被害人已死,犯嫌又不说,案发过程到底要如何交代,势必成为攻防焦点,若证据不补强,否则会变成“活的人欺负死人”,亦即凶手欺负死者。
由于该案被告拒绝侦讯或否认犯罪,两位儿童为案发过程之目击证人,其所为之指证为案件之直接证据,亦是关键证据,警方为还原犯罪真相,约谈询问证人自有其必要性,尚难认有违法或不当之处。
不过,徐弘儒亦指出,卫福部有规范儿童目睹暴力处遇的规范,如同遇性侵害的儿童或家庭暴力,本案对于目击凶案的孩童制作笔录时,应可找适当的温馨处所,不用一定要在警局的地方接受警询,让孩童在家属、社工陪同下,减低心情压力,以避免心灵二次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