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2日讯)岳母给了女婿9万新元(约30万5325令吉5仙)要他转让洗衣店,但指女婿收了钱却没转让,称那是岳母付的“顾问费用”,闹得岳母起诉女婿,两人对簿公堂,岳母上诉得直,无需支付女婿追讨的7万2200新元(约24万4938令吉54仙)薪水开支。
根据新加坡高庭判词,起诉人陈妙香是答辩人王继勇的岳母。王继勇经营一家洗衣店。
陈妙香称,2013年3月5日,她给了王继勇9万新元,要王继勇转让洗衣店给他。陈妙香称,王继勇收下了钱,但最后并没转让洗衣店给她。
她也称,2015年5月,王继勇与女儿提议,以14万新元(约47万4950令吉7仙)买回洗衣店。陈妙香同意这个安排,但称王继勇之后反悔。
陈妙香因此入禀国家法院起诉王继勇,要求对方或把公司转让给她,或给她14万新元。
根据判词,王继勇承认自己收下9万新元,但他称那是陈妙香付给他的“顾问费用”。
王继勇称,陈妙香想用一年时间在他的公司学习如何经营洗衣店,陈妙香给他9万新元是为了让他当顾问,而不是要他转让洗衣店。
王继勇也提出反诉,向陈妙香索赔12万7500新元(约43万2543令吉82仙)的顾问费用,以及为员工追讨7万2200新元的薪水。
新加坡国家法院法官审理案件时指出,洗衣店虽然在王继勇名下,但陈妙香已经在管理生意,例如洗衣店的财务已经全权由陈妙香处理。
法官因此认为,陈妙香实际上已是洗衣店的老板。
法官指出,洗衣店的生意并不复杂,陈妙香要用王继勇的店来学习经营的这个说法,可信度不高。
法官认为,双方并不存在王继勇当陈妙香生意顾问的协议,加上他也承认收了陈妙香9万新元,因此判定王继勇得将洗衣店转让给诉方,陈妙香无需赔偿12万7500新元的顾问费用。
不过,法官裁定陈妙香必须支付王继勇7万2200新元的员工薪水,陈妙香对此不满,因此上诉至高庭。
根据判词,女婿称原先说好让岳母在洗衣店呆一年,但过了一年岳母却仍继续管理洗衣店,他因此要岳母支付12万7500新元的顾问费用。
另外,王继勇称为了洗衣店额外聘请员工,因此多出了7万2200新元的薪水开支,但陈妙香并没支付薪水。
王继勇称,额外聘请的员工包括几名司机和他的太太,即陈妙香的女儿。王继勇在庭上呈上证据,证明有支付员工薪水。
高庭法官指出,王继勇反诉的前提是双方存在“顾问协议”,他是为了陈妙香而额外聘请员工。
高庭法官表示,国家法院法官已经判定,这个“顾问协议”并不存在。换句话说,王继勇为了陈妙香额外聘请员工的说法就说不通了。
高庭法官认为,国家法院法官令陈妙香赔偿王继勇7万2200新元是错误的判断。
高庭法官指出,如果陈妙香真的拖欠薪水,那应该由员工索赔,而不是王继勇代为索赔。(人名音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