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28日讯)台湾台南市政府对于一家戏院的稽查结果,引起广泛关注。这家戏院因电影放映前的预告片及广告片超过了法定限制时间,被罚款新台币6万元(约8705令吉)。
据台媒报导,根据当时稽查结果,南市府派员于2019年11月对该戏院进行稽查,发现播映电影前的6部预告片和广告片总时长超过9分钟,达9分50秒,而其中一个预告片为辅导级,与该场电影的保护级分级不符,因此认定戏院违反了电影法的规定,依相关条例分别开罚6万元,总共罚款12万元(约1.7万令吉)。
对于这项处罚,戏院提起诉愿,文化部认为南市府违反了“一行为不二罚”原则,应予撤销原处分。南市府随后重新做成处分并改罚6万元。然而,戏院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根据电影法,电影片映演业的广告片时间应遵守中央主管机关的规定,施行细则中也明确规定广告片时间不得超过9分钟。
同时,审议分级办法规定“辅12”级电影片的广告片不得于映演“普”级或“护”级电影时放映。因此,认定台南市政府的处分是合法的,高等行政法院驳回了戏院的告诉。
随后,戏院声请释宪,主张电影法授权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广告片时间的授权目的、内容及范围不符授权明确性原则,并干涉了消费者的自由竞争市场机制,不当限制了电影映演业者的营业自由。
不过,宪法法庭对此持不同意见,认为戏院声请意旨仅泛言主观意见,未具体指摘相关规定究竟有何抵触宪法之处,核属未依法表明声请裁判理由的情形,决议依宪法诉讼法第15条规定,以一致决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