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名男子日前托人代买彩票,开奖后中了人民币48万元(约31.37万令吉),但被委托的人却不认账,认为彩票是自己买的,因而告上法院。最后法院判决委托关系确实成立,驳回被委托人的请求。
《世界日报》援引《河北青年报》报导,柯姓男子今年5月认识了郭姓男子,两人与郭男的同事建立一个5人微信群后,两人又另外加入了两个接龙购买彩票的微信群。
柯男之后多此用微信委托郭男在两个接龙购买彩票群中购买彩票,并在开奖前将彩票钱透过微信红包的形式付给郭男。
然而,某次柯男委托郭男购买彩票后,并未在开奖前将彩票钱转给郭男,结果该期彩票中了一等奖,所有中奖者均分并扣除所得税后,柯男委托购买的2股彩票可分得奖金48万馀元。
柯男这次于开奖后才向郭某微信转彩票钱,郭男也收下了,然而,郭男之后却以中奖彩票是自己买的为由,向福建厦门海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柯男支付彩票奖款项48万馀元。
不过,由于柯郭双方都透过微信委托,证据充分,法院判决认为,柯男已经多次用同样的方式委托郭男购买彩票,郭男理应知道柯男的委托之意,而且郭男事后也收下了柯男转来的彩票钱,双方的委托关系已经成立,不受转帐时间是在开奖前后影响,所以认定彩票是柯某委托郭某所购买,中奖彩金理应属于柯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