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15日讯)台湾一名男子骑脚车穿越闪红灯路口,遭行经闪黄灯未减速的男子驾车撞死。死者家属表示,在经过掷筊后,决定索赔新台币2000万元(约297万令吉),惟,双方对赔偿金额看法有落差,无法达成和解。
根据中央社报导,蔡姓男子去年3月29日晚间驾车行经闪光黄灯交岔路口时,未减速慢行而撞上骑脚车的田姓男子,造成田男头部钝性伤、疑似颅骨闭锁性骨折、疑似心脏损伤伴有心包积液等伤害,经送医救治后当晚死亡,田男配偶提告,蔡男遭起诉。
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昨日判决指出,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规定,驾驶人应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指示,闪光黄灯表示“警告”,车辆应减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过,但被告驾车行经闪光黄灯路段未减速慢行,以约时速55公里通过,显有过失。
田男则是骑脚车沿行人穿越道,通过设有闪光红灯交岔路口,且未注意左侧来车并礼让先行,导致蔡男驾车闪避不及,车头撞击田男。
经交通部公路总局车辆行车事故鉴定覆议会覆议,认为被告蔡男为肇事次因,覆议意见为,“田男骑乘脚踏自行车,夜间行经闪光红灯号志路段穿越道路时,未注意左侧来车并让其先行,为肇事主因。蔡男驾车夜间行经闪光黄灯号志路段,未减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过,为肇事次因”。
死者家属以“请求2000万元是掷筊后所提出的金额”等理由进行和解,加盟经营锅贴店的蔡男则主张月收约8万元至10万元(约1.2万至1.5万),未婚需扶养双亲,除强制险已给付200万元(约29.7万),任意险可再赔60万元(约8.9万),另愿再赔偿60万元,因双方对赔偿金额看法有落差,刑事宣判前无法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
被告蔡男在法院准备程序进行中,就被诉事实为有罪陈述,经听取当事人及辩护人意见,合议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独任依简式审判程序,判决蔡男犯过失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约149令吉)折算1天,缓刑2年。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