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前准硕士生林和骏冒用他人相片诱骗81名少女拍裸照,台湾高等法院将林男判处82罪、共106年10月徒刑,另34个月刑期得易科罚金。经上诉后,最高法院撤销2罪,其馀驳回上诉,共判刑104年2月定谳。检方将声请定执行刑,由法院裁定林男的实际刑期。
据《联合新闻网》报导,27岁的林和骏自幼父母离异,由父亲抚养长大,毕业于某科技大学。他2016年11月甄选上台大医疗器材与医学影像研究所硕士班,原订2017年暑假后入学,但案情爆发后,林和骏被台大注销录取资格,他事后当五金技工,月收入约2万2000元。
林和骏自称有萝莉控倾向,喜欢欣赏少女;他2014年起,透过通讯软体、交友网站以假帐号、假身分、假照片诱骗少女拍裸照,还曾恐吓部分被害人;警方建档时还依姓名、年龄、学校、身材评语等分门别类,被害人从高中到国小学生都有,年纪最轻仅国小二年级。
林和骏落网后态度平静,有问必答,曾向媒体表示,“这个世上不会给犯错的人第二次机会,可不可以判我死刑!”
一审依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判林和骏3年徒刑,检察官上诉。二审法官认为,林和骏为满足癖好,常态性向别人要裸照供己观览、满足私欲,加上他犯案时间长达4年,并非一时失虑偶发因此改判,没有“情轻法重”的问题,也不值得同情,未予减刑。
二审指出,林和骏最终坦承全部犯行,并与其中5名被害人和解,认为他尚有悔意,依修正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引诱使儿童制造猥亵行为之电子讯号等罪判刑106年10月徒刑,另有34个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最高法院认为,林和骏2次引诱使儿童制造猥亵行为所认定之时间,与卷证资料不符,此涉及他所犯究竟是一罪或二罪之罪数认定, 2罪各判刑1年4月部分撤销发回更审。其馀驳回上诉,林共判104年2月徒刑定谳。
另据《中时新闻网》报导,林和骏从2014年到2017年间,透过社交媒体及通讯软体,以张贴他人照片之帐号或伪以女性等方式,分别引诱使81名少女及未满14岁的女童,以自行拍摄方式,各自制造裸露胸部、全身或裸露下体及猥亵行为的照片或影片,传送给林和骏。
林和骏为与其他同好交换所搜集之猥亵影像档案,而于取得这些猥亵行为的影像档案等电子讯号后,以LINE或面子书通讯软体上传给他的同好,供人观览。
此外,林和骏透过LINE认识一名少女后,以邀约少女外拍赚钱为由,在2016年诱使少女拍摄全裸照片,并抚摸少女胸部及私处。
高院斥责林和骏严重影响社会治安,考量本案被害人甚多,林男因本案无法就读台大研究所等情况,依引诱使儿童或少年制造猥亵行为之电子讯号罪共82罪判处总计106年10月的刑期,另34个月刑期得易科罚金,最高法院只撤销2罪,其他部分驳回上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