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中市某公司老板娘小珠(化名),2年前雇用年轻女子小珍(化名)至家中负责清洁打扫,发现老公阿水(化名)与小珍发展婚外情,老公应允让小珍当“老板娘”,还买新车给小珍使用,请求损害赔偿,要求2人连带给付100万新台币(约12万令吉),中地院以阿水与小珍侵害小珠的配偶权,判决2人连带赔偿新台币30万元(约4.5万令吉)。
根据台湾《联合新闻网》的报导,小珠主张,她于2020年12月间雇用小珍至家中负责清洁、打扫等工作,老公阿水竟与小珍发展婚外情,于2021年2月21日、28日,在电梯内拥吻、搂肩、十指紧扣牵手,并于同年月28日在街上牵手逛街,互动情形与交往中情侣无异。
同时,阿水应允让小珍当“老板娘”,且于2021年9月间,将新购车辆交给小珍使用,并停放于小珍租屋大楼旁停车场,小珍经常接送阿水至其租屋处约会,至今仍持续交往中。
小珠表示,阿水是公司负责人,于她扶持下,共组家庭40馀年,竟与小珍共同侵害她的配偶权,阿水不惜与她及女儿发生争吵,威胁她及子女搬出住处,甚至扬言变卖房产、欲与她离婚、要致原告于死地、作势殴打原告,侵害她的配偶权,因此请求损害赔偿。
阿水辩称,现今男女关系已与旧时代不同,尤其在办公室的互动,应尊重个人自主决定权,配偶权不应受独占或由一方使用,小珠所提证据,仅能证明他与小珍被告互动情形,其中纵有部份夸张情事,亦仅是他在明知有监视器情况下,开玩笑的与年纪与他女儿相仿的小珍为无须太计较的肢体动作。
辩称年龄差距大不像情侣
据报导,阿水又辩,他因年事已高,方由小珍陪同前往医院看诊,途中由小珍牵手扶持,并非婚外情,盖如为情侣外出逛街,应会选择风光明媚地点,也会精心打扮,小珠所提出当时出现在一中街照片,他因病痛驼背,行走蹒跚,两人年龄差距甚大,根本不像情侣。
小珍辩称,她因阿水年事已高行动不便,身患疾病,出于好意搀扶行走,并偕同其就医,她为保有工作,不敢违逆阿水。且该日她在电梯内因手上抱有床单等清洗物品,突遭他亲吻脸颊,当场虽觉错愕不知所措并感到不舒服,然为保有工作始予忍耐,不敢表示生气或为其他激烈举动。
但法官勘验电梯内录影画面,发现过程中未见小珍有何其所称错愕不知所措情事,有监视器录影光碟画面及截取照片在卷可凭。足见2人在走出电梯后,显在自认监视器拍不到之处,仍有亲密肢体互动至明。
法官审酌,阿水与小珠已结婚40馀年,阿水与小珍均为成年人,应具成熟思虑及判断是非对错能力,却仍侵害小珠的配偶权,破坏小珠婚姻生活圆满,对小珠造成精神上痛苦,因此判决2人连带赔偿30万新台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