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6日讯) 马来西亚籍男子被控摩哆车厢内藏有毒品,他坚称帮友人保管贼赃,以为是装有手机的包裹,承审新加坡高庭法官不认同上述说法,判他贩毒罪名成立,男子将面对死刑。
39岁被告慕努沙米(清洁管工)面对一项抵触滥用毒品法令的控状。他被控于2018年1月26日,下午4时,在吉宝湾大厦露天停车场停放的摩哆车厢内藏有14包不少于57.54克二醋吗啡(diamorphine,海洛英的违禁成分),作为贩毒用途。
被告不认罪,经审讯后,承审此案的新加坡高庭法官林茵倩上周三(10日)裁定被告罪成,判他死刑。
根据新加坡高庭昨日发出的判词,被告抗辩时声称,他在新加坡工作14年,案发一年前结识名为“撒拉”的男子。后者在2017年7月要求他帮忙保管一个塑料袋,并表明塑料袋装著“Panas”有关的物品。
被告声称,他对马来话“Panas”的理解是暗指贼赃的意思,加上他看到塑料袋装著手机,因此以为对方只是要他帮忙保管偷来的手机。他答应“借出”摩哆车厢,对方会安排人来取走塑料袋。
被告后来得知“撒拉”在大马涉及刑事案,但他案发当天仍同意让对方“借放”一个红色包裹在他的摩哆车厢内,结果包裹还未被人取走,他已被捕。
被告声称,他没有查看红色包裹,因为他坚信包裹内是手机,直到被捕后才得知是毒品,他并未从中获利。
法官不认同被告的说法,并表示辩方律师未曾反驳“Panas”可意指毒品,而且被告的9份口供书前后不一。
法官表示,被告在口供书中从未提及早前曾替人保管贼赃,以及有人会来取走红色包裹等部分,这些显然是在抗辩时捏造,被告清楚知道红色包裹内装的是毒品,才没有多加检查。
法官认为,虽然被告只是跑腿,却是协助分销毒品的一环,加上未获得控方发出的合作证书,因此判被告死刑。
根据新加坡法令,若罪犯仅当跑腿运毒,加上提供实质有效的情报协助调查,符合条件者可获得当局发出合作证书,有机会逃过死刑。
另外,法官也在判词中谴责一名调查人员在审讯时行为不当。调查人员曾两度在证人供证时提示对方,虽然他的举动并未影响案件,但法官已指示控方向新加坡肃毒局反映,确保后者采取适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