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1日讯)香港7名民主派人士在前年10月20日的九龙游行案中,被控组织、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他们早前认罪,周三在区域法院分别被判坐牢11个月至16个月不等。
香港《星岛日报》报导,法官指,判刑需考虑每宗案件的实际情况,本案发生于2019年10月,当时自6月起社会动荡,暴力滋扰不断升温,9月和10月几乎每天都有暴力示威,部份演变成大规模长时间暴动。
法官重申,游行集会自由并非绝对,须受限制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秩序,本案中被告政治立场与判刑无关。
法官指,陈皓桓、梁国雄、何秀兰及何俊仁4人,在案发前召开记者会煽惑群众参与遭警方禁止的游行,公然藐视警方无视法律。陈皓桓和梁国雄又在面子书上发文呼吁群众“逼爆”油尖旺,严重阻碍了全港最繁忙的区域。
法官续指,何俊仁虽然呼吁群众和平游行,惟同时希望“勇武”加入一同公民抗命,显示其明知游行具切实风险,而且无任何措施避免动乱,被告所言和平不过空话。
法官又指,案发当日,陈皓桓提到知道“有些朋友会有其他行动”,所谓行动必然意指暴力;被告队头解散前曾向“手足”发言,而“手足”当时正正在被告身后筑路障堵路;陈皓桓又提到“今日封了这条路是靠我们的手足,我们多谢一班手足帮忙”,呼吁参与者拍手支持“手足”。
法官表示,考虑到当日游行路线沿途暴力破坏,认为不必要区分属何者所为,被告和游行参与者均须为此承担责任。
法官还提到,当示威者挤满九龙公园一带道路后,无可避免溢出并扩散至旺角警署,中国银行等商铺自然成为破坏目标,最终招致损失近730万港元(约390万令吉)。
法官连同游行期间暴力行为一同考虑,认为即时监禁为唯一判刑选择。陈皓桓、梁国雄及何俊仁各被判囚16个月,何秀兰被判囚14个月,杨森被判囚11个月,吴文远被判囚12个月,黄浩铭则被判囚14个月。
除何俊仁外,其馀6人同被控前年10月20日组织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2项罪名。而陈皓桓、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杨森和吴文远早前已因另外3案判囚, 基于整体量刑原则,本案刑期同期执行。
陈皓桓2案共判囚18个月、梁国雄3案共判囚22个月、何秀兰3案共判囚14个月、何俊仁2案共判囚18个月、杨森2案共判囚14个月、吴文远2案共判囚1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