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0日讯)50岁马来西亚籍巴士司机被控运送毒品给一名新加坡籍妇女,新加坡高庭法官指妇女说辞前后不一致,判处巴士司机无罪,逃过死刑。
被告曼加拉吉里案发时是巴士司机,专门载送乘客来往马新两地。他面对一项控状,指他在2014年5月16日在兀兰中心路的停车场,把一包装有不少于22.73克的二醋吗啡(diamorphine,海洛英的违禁成分),贩运给新加坡籍女子珊迪。
上述案件去年11月在新加坡高庭开审,高庭法官昨日发表书面裁决,判被告无罪。
根据控方的立场,案发当天,被告在下午5时02分,驾驶巴士从兀兰关卡入境新加坡。珊迪则比他提早5分钟入境,然后从关卡步行到兀兰中心路的昇菘超市外。
傍晚5时19分,被告驾驶巴士来到超市前的停车场,把毒品交给珊迪。这是两人第四次进行毒品交易。
珊迪随后乘搭德士前往宏茂桥61街,把毒品交给另一名男子。她与男子完成交易后双双被捕,并在接受调查时,指认被告为贩运毒品给她的人。
隔年9月23日,被告入境新加坡,在兀兰关卡落网。他否认,本身认识珊迪,也坚称从未贩运毒品给对方。
控方指被告在案发后的行为可疑,包括疑似故意换上假车牌离境,过后又改驾其他巴士入境新加坡。
控方认为,被告在珊迪被捕后,出现了连串让人起疑的行为。首先,他在案发后拨打多通电话给一个马来西亚号码,控方相信对方是被告进行毒品交易的“接头人”。
“案发后,被告驾驶巴士离开新加坡,但巴士的车牌与向当局注册的车牌不一样。”
控方怀疑被告故意使用假车牌,以避免被当局侦查到他离境。
控方表示,被告突然减少前来新加坡的次数,即使入境也是驾驶另一辆巴士,而不是案发时所驾驶的巴士。
法官认为,被告可能是有其他原因才减少来新加坡或改驾其他巴士,控方的指控无法说明被告就是与珊迪交易的毒贩。
法官在判词中指出,控方针对被告运毒的举证,建立于珊迪供证的可信度;然而,珊迪的口供与庭上证词,出现许多前后不一致的地方。
“例如,珊迪无法准确说清楚首次与被告交易毒品的日期,以及她在庭上声称第二次交易是在地铁站进行,但口供书内却说是第三次交易。”
法官认为,既然关键证人的说辞不可靠,法庭难以接受她声称被告运毒的指控。尽管证据显示两人有数次通话的电话记录,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就是提供毒品给珊迪的毒贩,控方未能充分证明被告是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