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8日讯)母亲借儿子资金买澳州房产,儿子过后与妻子离婚,婆媳两人为了90万新元(约270万令吉)售房收益对簿公堂。
案情显示,家婆何卓颖最小的儿子锺梓宏早前在澳州置产,这笔约101万5089元(304万5267令吉)的买屋钱由何卓颖出资。
房子于2016年以约90万新元(270万令吉)售出,款项存入何卓颖与锺梓宏两人联名户头里。
房子售卖不久后,锺梓宏和妻子就协议离婚。由于房子在儿子名下,儿媳郑艾美在离婚时,到高庭起诉家婆,要家婆把卖屋所得归入婚姻资产。
儿媳指,该房产是当初家婆送给儿子的礼物,应视为婚姻财产。不过家婆则认为,购房款是她借给儿子,后者有义务还贷,因此不能算为婚姻资产。
儿媳指家婆和丈夫不可能向她隐瞒这个足以影响家庭的巨债。她认为,相比于贷款,这更应是家婆送给儿子的礼物。
家婆则指,已跟小儿子达成共识,卖房款最终归她,并强调自己还有另两名儿子,不可能只给小儿子如此巨款作为礼物。
她也指,曾借70万元(210万令吉)给大儿子买房,后者也按月还贷,她也跟小儿子达成还贷协议。
法官裁定儿媳败诉
法官在判词中指出,若该购房款是母亲送儿子的“礼物”,房产才能视为婚姻财产。经过双方在审讯中的供证和陈词后,法官裁定房产并非母亲送给儿子的“礼物”,裁定儿媳败诉。
法官认为,即便母子间没有白纸黑字,也不能按照预付财产推定法律,把房子视为礼物。
法官指出,何卓颖在2010年初的家宴上,曾提议贷款给儿子在国外买房, 即便没有证据证明该提议以及贷款协议,但鉴于母子的特殊关系也可理解,也不能按照预付财产推定(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的法律,把它看做“礼物”。
判词也提到,母亲借钱给儿子与商业贷款不同,没有指定还款日期,但即便母亲不要求儿子还贷,后者也理应偿还。
判词显示,何女士在2009年,以300万元(约690万令吉)卖掉丈夫留给她位于四美哈威道(Harvey Avenue)的洋房故居,她随后用其中的百万元购买澳洲房产。
法官认为,购买外国房产花掉了遗嘱的三分之一,把它当做“礼物”并不合理。
儿媳郑艾美除了输掉官司外,也需支付家婆1万2000元(3万6000令吉)的诉讼费。
(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