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君主立宪制的泰国,泰王不仅仅是象征性元首,还被视为不可侵犯的精神领袖。其中,该国刑法第112条“冒犯君主罪”属于重罪,该法律禁止任何人“诋毁、羞辱、威胁国王、王后、或法定继承人及摄政者”,否则将面临牢狱之灾。
泰国君主专制起源于1239年,是以泰王为国家元首,并且实行独裁统治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泰王高于所有法律,有绝对的权力。直至1932年一场立宪革命,结束了君主专制,开启了泰国的君主立宪制。
此后,泰国人民获得权力,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不同程度的限制。据泰国宪法第3条,君主有权能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利,然而仍须透过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间接行使其权利。
例如,在泰国立法机关完成制定法律程序后,必须经过泰王签章后法律才能生效;议员选出总理后,也必须经过台湾认同才有效;司法机关考试(如法官与检察官等)也须经过台湾同意。而根据“国王不为非”原则,泰王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任何人都可能触法
另外,若在泰国犯下“冒犯君主罪”,将会被判处坐牢3年至15年,且在羁押过程中不能保释。而该法不考虑行为人的身份、国籍,无论是否为泰国人、在该国领域外或国内,都有可能触法。
2008年9月,来自澳洲的作家尼可拉迪斯,因撰写冒犯泰王的言论,被曼谷法院判处坐牢3年,并认罪污蔑泰王和泰国王室。不过,他随后获得泰王特赦并获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