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6日讯)香港前特首曾荫权面对的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每项最高可判坐牢7年,如果罪成,理论上最高可被判坐牢14年。
香港东网报导,现在香港的成文法中,并没有一条“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控方是依赖《普通法》流传下来的不成文原则,向曾荫权提出检控,《普通法》亦没有对罚则作出规定。
而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如法例没有为罪行定出最高刑罚,则最高刑罚均为坐牢7年,另加无规定上限的罚款。而7年监禁,亦同时是区域法院的判刑上限。
代表控方出庭的副刑事检控专员沈仲平周一表示,曾荫权被控两项罪名,如果罪成理论上最高可被判坐牢14年,但实际上法庭在量刑时,会就案件严重性、多项罪名的刑罚是否要同期执行等因素作考虑。
虽然控罪最高刑罚在区院的司法权力范围以内,但律政司最后还是决定将案带上高院,由陪审团联同法官审理。对于有关决定,沈仲平同意,曾荫权在社会上享有高地位,是决定的因素之一。
沈仲平表示,律政司决定一宗案在哪级法院审讯,是以其《检控守则》作依归。守则列明除要考虑罪行的最高刑罚,还牵涉多项因素,例如被告人的背景纪录,他是否在社会上有地位、是否身负重任、或处于受人信赖的岗位,也是必须考虑的元素。
此外,案件的整体案情,罪行的严重程度,案件的争议事项对公众的重要性,是否涉及社会的标准与价值观,律政司都要一并考虑。沈仲平强调,交付高院的决定,是在经过通盘考虑所有因素后作出,拒绝评论有哪一项因素较具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