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艺人炎亚纶遭指偷拍性爱视频及将影片外泄传播,尽管炎亚纶昨晚在面子书上发文道歉,称“因为我是恋爱脑,一旦陷入感情就会失去自我”。但台湾卫福部保护服务司司长张秀鸳21日表示,根据目前已知的受害人指控内容来看,仅就“年龄、强制手段、性影像外泄”等三个情节要件,就可能已经构成触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最重可判刑7年。
综合台媒报导,台湾保护司司长张秀鸳表示,根据目前已知的受害人指控内容来看,仅就“年龄、强制手段、性影像外泄”等三个要件情节,就可能已经构成触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
根据该法第36条规定,拍摄、制造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或者与性相关且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的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新台币一百万元(约15万令吉)以下罚金。
此外,招募、引诱、容留、媒介、协助或以其他方式使儿童或少年被拍摄、自行拍摄、制造与性相关且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的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以强奸、胁迫、药剂、诈术、催眠术或其他违背本人意愿的方法使儿童或少年被拍摄、自行拍摄、制造与性相关且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的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