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30日讯)女子新购买的上千令吉平板电脑竟然在10个钟头内就出现无法正常操作的状况﹐她隔天向商店提出的更换诉求﹐却遭人以发票上印有“不退货/退款”的政策为由而遭到拒绝﹐反被告知可低价让商店“回收”﹐额外付款再购买一台崭新平板电脑的“解决方案”。
砂人联党公共投诉局主任符祥威透露﹐该局最近收到一宗涉及消费者权利的投诉案例﹐而有关案例﹐就涉及了投诉人在某知名品牌专卖店购买的一架平板电脑。
他称﹐投诉人(昵称A小姐)是以1799令吉的价格﹐于4月13日在有关商店购买了一台全新的平板电脑。
“A小姐披露﹐在购买是台全新平板电脑不到10个钟头后﹐有关平板电脑就出现了无法正常操作的状况。”
他续称﹐A小姐就在隔天(14日)返回有关商店提出更换要求﹐但却遭到了拒绝。
“A小姐同时被告知﹐由于发票上印有‘不退货/退款’的政策﹐所以无法如她所愿。”
他提及﹐A小姐也被告知﹐该家商店能够以800令吉的价格回收其刚购买的有缺陷平板电脑﹐而她较后只要再支付999令吉﹐就能再购买一台相同型号的崭新平板电脑。
“那意味著﹐A小姐最后需要花费2798令吉﹐才能获得一台崭新的平板电脑。”
他表示﹐A小姐感到失望,一天前才购入崭新平板电脑具有缺陷,无法获得更换﹐而更换诉求更是遭到不合理的拒绝。
他称﹐A小姐随后向砂人联党公共投诉局寻求帮助﹐而该局人员就协助她向内贸局做出正式投报﹐并正等待该局的消费者仲裁庭敲定听证会的日期。
与此同时﹐他说明﹐消费者经常遇到的情况﹐就是当他们试图退回自身所购买的产品时﹐却被商店客服人员以商店实行“不退货或退款”政策为由而遭到拒绝。
“我想强调的是﹐所谓的‘不退货或退款’政策﹐必须在满足2个主要条件的情况下﹐才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否则的话﹐有关条款将无效﹐而身为消费者的客户﹐将可以坚持要求退回产品或退款。”
他披露﹐当中的第一个条件是﹐店家必须在消费者购买前﹐先行将有关政策告知客户﹐而不是在消费者消费后才予以告知。
“出于相关原因﹐法庭曾经宣判类似政策无效﹐因为其仅在收据上予以注明﹐而有关收据仅在付款后才提供给客户。”
他说﹐相关的第2个条件﹐则在于客户所购买的产品﹐必须具有“可接受的质量”﹐而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第32条文﹐则突出了有关要点。
“要注意的是﹐那并不意味著﹐产品必须完美或像新的一样好。在评估产品是否具有‘可接受的质量’时﹐各种因素都将会被纳入考量。例如﹐产品是二手的﹑或者产品大幅打折或正在促销﹐又或者客户在购买之前就被告知相关产品的‘不符合规则’或‘不完美’﹐否则的话﹐该第2个条件是未获得满足的。”
他还指出﹐就算该2大条件获得满足﹐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第24A至24I条文还是授予法院权限﹐以便可以取消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以让其无效或不可执行﹐而那就包括了不退货或不退款的条款。
他称﹐ 除此以外﹐在相关法令的第46(1)条文下﹐如果消费者行使该法令赋予其拒绝商品的权利的话﹐那其可以选择向店家要求退款﹐或索取相同类型和具有同等价值的商品﹐以取代该被拒绝的商品。
他为此提醒消费者说﹐下次当店家告知其不能退货或无法退款的政策时﹐消费者应该暂时静下心来﹐并自行思考有关条款是否合法。
“消费者可带入相关的2大条件﹐但如果发现该2大条件无法获得满足的话﹐那么根据当前的法律﹐有关店家的‘不退货/不退款’政策可能是不具法律效应的。”
他表示﹐砂人联党公共投诉局也提醒商家要关注自身在照顾消费者权益方面肩负的责任﹐而消费者在离开消费的商店前﹐也需要先行就自身所购买的物品进行适当检查﹐特别是在购买手提电脑﹑平板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时﹐以避免日后与有关商家发生不必要的争议﹐或面对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