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24日讯)雪州政府已在州内多个地点保留作非伊斯兰宗教场所(RIBI)的地段;与此同时,地方政府有权根据《1976年城乡规划法令》(172法令),对未经批准新建的宗教工程或建筑,采取进行拆除在内的行动。
雪州行政议员巴巴莱都表示,州政府正审慎评估这些保留地的适宜性,包括将其作为搬迁选项,以安置那些长期存在但无法在原址获得宪报颁布的宗教场所。
“此举旨在确保相关问题能以更有系统、务实,且符合法律规范与社会和谐的方式加以解决。”
他今日在雪州立法议会回答哥打哥文宁州议员峇卡斯的提问,以及班达马兰州议员梁德志的附加问题时,如是说。
巴巴莱都表示,在实际操作层面,若相关建筑物存在已久并完工,则仍需取得非伊斯兰宗教理事会(LIMAS)的批准;若属未经批准的“新建”工程,当局则无需经LIMAS批准,可依法采取拆除行动。
他说,土地授予与宪报颁布的申请,须遵循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的相关规定。
“所有申请将由相关技术部门进行全面评估,考量土地状态、土地用途分区及各主管机构所规范的技术需求,之后再提呈州政府作出批准决定。”
他指出,根据2010年6月的雪州行政议会(MMKN)决议,所有宗教场所地段的宪报颁布与管理,均由州秘书负责监督;至于非伊斯兰宗教场所的宪报申请,须先提呈至LIMAS会议审议,之后才提呈州政府作最终决定。
巴巴莱都透露,他会定期与相关宗教团体、技术部门及当地居民进行会议,优先处理具有历史背景或位于特殊地段的庙宇,包括协助迁移至合适地点或原地宪报化;他也欢迎相关单位前往其办公室接洽,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此外,他透露,截至2026年4月16日,9个县土地局的盘点数据显示,雪州共有285间合法兴都庙;另有433间未获批准建于政府土地,以及255间未获批准建于私人土地的兴都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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