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从今年1月起至10月16日为止,吉隆坡市政局(DBKL)一共向在广告牌上没有使用马来语的商家,开出 20张违规通告(Notis Kesalahan)和 10 张执法通知信( notis penguatkuasaan )。
吉隆坡市政局(DBKL)昨日在官方面子书发文告指出,虽然广告牌有创意的设计是被鼓励的,但一些商家显然却“创意过了头”。
文告指出,虽然注册商标不需要翻译,但商业招牌上的所有其他文字,必须使用正确的马来语,且字体要大。
与此同时,文告表示,吉隆坡市政局是根据 1982 年广告法令(联邦直辖区)第 5(1)条例,向没有许可证下展示广告牌的商家,发出了共计 211 张违规通知。
根据1982年广告法令(联邦直辖区)第3(1)及(2)条文规定,所有的商业招牌应使用国家语言,尽管也可使用其他语言,但前提是,应优先考虑国家语言的大小和摆放位置。
文告指出,广告牌的批准是属于申请商业执照的一部分;每个申请者必须通过吉隆坡市政局线上执照系统,遵循当局规定的文件和条件。
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使用国家语言,并获得国家语文局的认可,同时按照1982年广告法令(联邦直辖区)第3(2)条文规定,国家语言的字母大小应优先于其他语言。
然而,吉隆坡市政局欲澄清,若公司品牌已根据相关法律,如《1956年商业注册法令》、《1965年公司法令》或《1966年社团法令》注册,则无需将其翻译成国家语言。
文告表示,其中被采取行动的地点,包括 Manjalara Idaman第3路、隆市甘榜亚答(Kampung Atap)路、燕美路、Prima 第2路、古仔路、大城堡路等地区。
吉隆坡市政局提醒所有商家,遵守此商业广告牌的规定为强制性的,确保国家语言的地位及城市环境的整洁。
无论如何,吉隆坡市政局始终会定期采取执法行动,确保商家遵循规定,否则将毫不妥协地采取适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