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日讯)中国重庆一名男子与女友同居31年,一直没有领结婚证。未料女方突然离世,导致他不仅被赶出共同居住的房屋,连女友多年的积蓄也被她的儿子收入囊中,落得人财两空。
中媒报导,重庆一名刘姓男子在20岁即1994年时,与36岁万姓女子偶然相遇,万女声称跟丈夫感情破裂,但由于家人反对而无法离婚。
刘男因家庭变故孤身一人,两人互相扶持,共同经营餐馆、茶楼。有了积蓄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两套商品房和一套安置房,还买了两辆车,但是这些资产都写在了万女的名下。
原来万女一开始担心自己年龄比刘男大那么多,怕男方以后负了自己,所以要求所有房产和财产都入了自己的名上,刘男也十分相信对方。
两人随后同居相伴31年,从未领取结婚证,却将彼此视为“家人”。
未料67岁的万女今年1月27日突发脑溢血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言。
更意外的是,她的唐姓儿子以“继承人”身份将母亲的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并将车辆变卖。
51岁的刘男不仅被赶出共同居住的房屋,连伴侣多年的积蓄也被唐男收入囊中。
面对质问,唐男冷冷回应:“房子是妈的婚前财产,你没领证,凭什么分?”
而刘男虽与万女同居30年,却因“非婚配偶”身份,在法律上连“继承权”都无从谈起。无论万女生前有没有说过财产属于她和刘男共同打拼得来的,口头承诺都不能作为有效理据。
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中国法律明确禁止“重婚”,但对“非婚同居”既不鼓励也不禁止。然而,法律的“中立”却成了同居者的噩梦:刘男作为“同居伴侣”,不属于《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即使共同生活30年,也无权继承万女的遗产。
若房产、车辆登记在万女名下,除非能证明“共同出资”或“赠与协议”,否则均视为个人财产。而刘男与万女30年来的“共同经营”证据不足,最终只能眼睁睁看著财产被万女的儿子占为己有。
在传统观念中,“子女继承父母财产”是天经地义的“孝道”,但当“孝道”与“人情”冲突时,法律往往成为利益争夺的工具。唐男利用“子女身份”将刘男打为“外人”,却对母亲生前的意愿视若无睹。这种“血缘优先”的逻辑,暴露了法律对“非婚伴侣”权益保护的缺失。
刘男30年的付出,本质上是“以爱为名的投资”,但法律从未赋予这种“投资”任何契约保障,一旦关系破裂或一方离世,另一方只能面对“人财两空”的结局。
另外,有律师表示,两人是同居关系,如果万女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和刘男以夫妻名义生活长达31年,女方就涉嫌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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