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国阵在第14届全国大选失去联邦政府政权,但是巫统拿下54个国会议席,乃国会最大政党。
7个月过去了,巫统不但无法在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ICERD)集会凝聚支持,反而在集会后爆发最大退党潮,前后一共17位国会议员退出巫统。
目前3人已加入土团党,1人加入民兴党,其余13人“暂时”成为无党籍议员。
509改朝换代前,希盟政党皆饱受跳槽议员之祸害。2009年民联因3位州议员跳槽而失去霹雳州政权,当时民联议员同声严厉谴责跳槽议员,跳槽议员成过街老鼠。
于是,一些民联议员和民间组织倡议制定《反跳槽法》,凡跳槽议员需强制辞职,制造补选。
不过,《反跳槽法》是否可行?《反跳槽法》也许会抵触我国宪法,因为宪法允许结社自由。职是之故,议员自然有权选择加入哪个政党的权利。
此外,马哈迪在1990年修改《联邦宪法》第48(6)条文,规定辞职议员无法在5年内重新竞选。换言之,主动辞职议员等于自行断送从政之路。
《反跳槽法》强制议员辞职已限制了有关议员再度皮甲上阵的机会,对有关议员和选民皆不公平。这是因为原任议员无法通过补选来确立跳槽理由的正当性,选民无法通过选票重新审判的原任议员。因此,如要通过《反跳槽法》,必先废除宪法第48(6)条文。
话说如此,《反跳槽法》仍无法处理一些情况,反而引起很多枝节。议员跳槽的定义不该仅限于从一个政党到另外一个政党,也该包括无党籍议员的身份更动。
比如第1 4届全国大选,峇都区无党籍国会候选人与公正党达成协议,中选后加入公正党,该区选民亦已知晓并通过选票认可。峇都区国会议员从无党籍更换为政党议员,理应受《反跳槽法》的约束,身份改变应当辞职。可是,选民早已通过选票认可峇都区无党籍议员与公正党的选前协议。
如果《反跳槽法》排除无党籍议员,那么目前13位“暂时”无党籍的议员也没有理由必需辞职。
其二,假如议员不是主动退党而是被政党开除党籍,之后保留无党籍议员身份或加入其他党,那么有关议员又该不该辞职?
有点值得深思,欧美国家也有政治人物跳槽,可是为何欧美国家没有《反跳槽法》?欧美的民主政治可比我国进步。其中一个理由可能是《反跳槽法》破坏民主发展,因为一旦有了《反跳槽法》,意味著议员失去制衡政党的能力,无法批评党领袖,甚至被开除党籍者强制辞职,制造补选。槟州在2013年通过《反跳槽法》阐明退党或被开除党籍的议员都需辞职,由此可见,《反跳槽法》无疑是协助政党扫除党内异议分子。
虽然《反跳槽法》不可行,不过,退党或跳槽议员必需承担政治风险和考验。至于如何承担或什么法令,这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以免这些法令被滥用或为铲除异议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