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社会,随著科技与社会环境的急速发展,不断在各地涌现的博物馆,也面临相应的挑战。博物馆究竟在今日社会还能扮演什么角色?它究竟是笨重、过时的社会文化机构,抑或是顺应时代而调整,能更加发挥博物馆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角色。但是,要能支撑博物馆肩负时代的经营角色,必然需要透过各式资源结合而成,而这也包括了政府政策的制定。
在此篇文章, 我们将从立法的例子来思索博物馆机构的发展。
博物馆时常被称为“大盒子”,因为其绝大部分仍仰赖在实体建筑里,透过存放许多文物与资讯,提供大众知识。然而它的功能却不仅仅于此,它的重要之处在于致力扩大与多样的观众建立连结,使得博物馆机构成为促进文化社会思想流通、提高民众社会参与,以及培养文化人才的场域。
因此,一个理想的博物馆,其里头的管理与研究人员,往往明了与愿意思考其所承担的公共与社会责任。然而,在实际运作上,各类博物馆机构往往会因为条件与资源的差异,影响其执行方式,与面对的困难。比如,通常位于国家首都的公立博物馆,其编制、资源相对充足,使得策划展览与研究的能力通常较为完整。而在较为边缘的区域,则相对受限于资源与人力,容易在实际上的营运时面对资金与人才缺乏等问题。
但是, 透过法律明确的订立,都有助于协助不同类型博物馆的实际运作上,在参差不齐的条件下所面对的问题, 以维持它的专业性与社会职责。而在许多国家,无论其博物馆发展有著相异历程,或长远或近数十年才成为关注对象,博物馆法或者其他相关文化法规的完备,都是支持、辅导博物馆能够发挥公共责任的重要来源。
订法令统合博物馆
许多国家,如法国、日本与台湾,都存在博物馆法的设计。透过较为明确的订立博物馆各类相关机构,其目的是针对博物馆的功能、职责与营运状况,给予更加明确的法律定位。以台湾为例, 即使其博物馆与相关文化馆舍存在已久,在许多城市也蓬勃发展,然而受限于各类博物馆在法规上可能隶属于不同主管机关,使得管理显得紊乱、难以整合。
因此,甫于2015年订立的博物馆法,即是为了统合相异类型的博物馆机构,包括公立或者私立馆舍,提供相关配套与辅导机制。法令里头除了明确重申博物馆所应负担的包括典藏、研究、教育等责任外,其营运状况也需要定期受到主管机关查核。总括而言,在博物馆法中,对于博物馆内的文物管理、博物馆馆藏机构所应该具备的责任,都成为法律规范的部分。
当然,专法的订立,不代表博物馆的实际经营问题即能够获得解决,因为这也需要各方机构不断协调、讨论而成。但是,透过法律的订立,相对能明确地提供各式博物馆事业机构一套法定机制来遵循,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制订本身也意味著背后有一类专业社群、相关条规能够提供民众必要的谘询与参考依据。
这样的过程, 都有助于不同博物馆机构群体及各类主管机构,彼此之间提供良性的互动,促进博物馆事业的整体发展。
当然,各国的博物馆发展皆有其特定过程,我们也无须照单全收,而是必须审视在地状况后才能提供对策。对于我国而言,博物馆的发展起始于1883年在太平设立的霹雳博物馆,之后在其他州属也纷纷出现了州博物馆;乃至近数十年, 众多私人博物馆、文物馆的形成,著实成为新兴现象。
缺乏专法,治理分散而以法令角度而言, 我国并未订立直接面对博物馆议题的专法。与其相关的法令,主要包括了国家遗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图书馆资料存放法等。透过这些法令,我们可以见到其多是针对物件本身的规范,如遗产与标本等。这些法令固然提供博物馆内收藏物品的指导,但是,博物馆作为一个机构本身,其属性所应该有的社会功能的规范与指导,相对而言是受到忽略的。
相对其他国家的状况,我国博物馆的治理显得较为分散。联邦政府的博物馆局有部分权力与责任督导州博物馆机构,但各州的州博物馆也有相应的委员会法令,管理博物馆委员会的运作。而各州私立博物馆的管理,虽然理想上需按照博物馆基本原则设置,但在法则上并未受博物馆局管辖。
即使那些在各州里散落的小型私人博物馆,若需要博物馆专业的协助,仍可联系博物馆局获得专业谘询意见,但彼此之间的实际连结为何,就必须依照个别案例而定了。
因此,在我国既有相关法规的相对缺乏下,如何使得各层级的博物馆之间能够互相交流、支援,并使得这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更能发挥其公共性与专业性的职责,就必须仰赖主管机构、专业社群与在地各博物馆之间的自主联系与积极对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