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3日讯)辩方律师哈山卡林认为,控方以“集会者先在油站聚集,再步行前往警局”的过程,诠释其当事人有在油站集会,并不合理。
他不否认,其当事人有参与在新山南警区前的集会意图,然而其当事人却没有意图在油站聚集。
虽然如此,辩护律师团承认,本身当事人有参与在新山南警区前的集会,因此要求法庭减低其当事人的罚款至2000令吉以下。
2月18日上诉判决
法官聆听控辩双方陈词后,择定2月18日宣布上诉判决。
另一方面,被告代表律师之一的潘伟斯指出,被告代表律师团质疑,4人在属于集会禁区的油站50公尺内参加集会,抵触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4(2)(b)条文而被提控,律师团要求法官针对“油站50公尺内”及“集会”做出定义。
他说,如今油站已经与一些售卖食物的店面及餐厅毗邻,这些店面都位于油站50公尺内,按照定义,只要2人以上自愿在油站50公尺内见面,即可归纳为不合法的“集会”。
“被告在如此广泛的定义下,就被指有罪,是不公平而且不合逻辑的举动。”
潘伟斯在控辩双方总结陈词后,召开新闻发布会,说明被告代表律师团的质疑。
针对主控官指被告有意图(niat)参加警局前的集会,而非在油站。他表示,如果被告真的有意图,一定会像其他百多位参与者一般,出现高举布条之类的举动,但是被告却没有如此做,当时只是途经油站,计划前往警局参加集会。
“这是第一宗在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4(2)(b)条文被提控的案件,判决结果将会对之后的类似案例有很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