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3日讯)4名参与声援学运领袖阿当阿里和平烛光晚会的社运及政党人士在和平集会法下被判有罪,4人今天向新山高庭上诉,控辩双方陈词时,针对油站是否为禁区,及参与集会意图上各执一词。
参与声援活动而被控的4人,分别是高悦发(54岁,工程师)、范平东(自雇人士,54岁)、公正党地不佬区部主席锺少云(57岁)及公正党党员莫哈未沙烈(64岁)。
4人此前面对的交替控状,指他们于2013年5月12日,晚上9时,在新山敦拉萨路一家油站,属于集会禁区和距离集会禁区的50公尺地段,参与上述声援集会,抵触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4(2)(b)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4(3)条文下被定罪。
4人在2014年3月26日首次上庭面控,后因检控程序有误,当庭假释。案件同年4月20日重新入禀新山地庭,经过多番审讯,4人主办集会的罪名不成立。
控方10月8日提呈交替控状,把4人列为集会参与者,被判罪名成立,每人遭罚款5000令吉,成为国内首宗在和平集会下被判罪的案件。
今日列席的主控官为赛夫依德里斯,辩护律师团则由西华拉沙、约韩费南德斯、哈山卡林及潘伟斯,主审法官为拿督沙比蓝嘉化。
被告明显已违法
主控官陈词时指出,对于被告们是否有参与集会的意图,应从整个集会活动过程判断,即便4名被告没有在油站聚集,也不该视他们缺乏参与集会的意图。
他也说,和平集会法明文指集会不应该影响他人安危,因此集会者在油站集合,可能影响到前往油站添油的公众,因此被告们明显已触法。
他进一步指出,公正党柔州前执行秘书尼斯华兰在另一宗涉及和平集会法下被控的案件,已由上诉庭做出罪成裁决,因此在此宗上诉案时该项案件的判决应纳入考虑,要求法庭维持地庭原判。
西华拉沙陈词时要求,厘清所谓禁区的定义,因为按照大马法律,所有禁区应获宪报公布,同时挂上警示牌。他也进一步出示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当初在国会提呈和平集会法法案时,对于禁区一词的解释过于广泛,无法让人作出介定。
他也提醒法庭,在上诉庭败诉的尼斯华兰案件是在和平集会法第9(1)条文下被控,有别于4人今日在和平集会法第4(2)(b)下被控,两者被控的情况不同,前者是属于主办集会条文,后者则是参与集会条文。
“与此同时,也容我提醒庭上,另一宗在上诉庭审理的公青团团长聂阿兹米案件被控触犯和平集会法第9条文案件,被判条文违宪,显示该条文仍存在争议,因此不该例入本案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