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9日讯)一名由本地华裔夫妇领养的28岁无国籍男子,向新山高庭申请成为公民,惟因无法出示证据证明在本地出生,遭到高庭拒绝赋予公民身份。
据悉,该名男子的华裔养父母是在2012年向国民登记局申诉,称他们为儿子更新护照时,移民局对其像印裔的样貌存有怀疑,因此拒绝申请。
根据《海峡时报》报导,国民登记局和执法单位的讯问中,这对华裔夫妇承认该男子为养子,其印裔母亲是于1996年10月30日,将仅有4个月大的男婴交给他们抚养。这对夫妇也向一名朋友支付1000令吉的酬劳,以获得男婴的报生纸。
新山高庭法官拿督斯里山苏峇里指出,申请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在我国出生,或其亲生父母至少有一人在出生时是我国公民或永久居民。
他说,有关申请书也无法证明男子是一名弃婴,因为警方没有提交任何有关男子被遗弃的报告,国民登记局也没收到任何有关报告。
他表示,男子出生的所有重要细节都是虚假或可疑,由于相关夫妇无法找到男子的亲生父母确认其血统,因此不能给予公民身份。
“该名男子未能满足联邦宪法的规定,因此不符合获得公民身份资格。”
山苏峇里指出,联邦宪法附录二第3部分的第19B条款虽然阐明,为在国内出生的弃婴寻求依法自动获得大马公民权,但法庭有责任防止此概念被人利用,使非法活动合法化,例如从其他地方带走孩子,然后通过收养让孩子成为我国公民。
他说,虽然男子无法在上述条文下获得公民权,但他仍能在联邦宪法第19条文,透过入籍获得公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