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17日讯)华裔夫妇被控于2020年3项住家拥毒及贩毒罪,基于控方未能合理指证毒品属于2名被告,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情况下,怡保高庭裁决2人无罪。
不过,为夫者在另一项身上背包拥有毒品罪,则被判罪名成立,法庭宣判监禁5年及鞭笞3下,监禁期从2020年2月24日被捕日开始算起。
怡保高庭法官拿督阿都华合今天上午,针对上述毒品案宣读判词后作出上述裁决。
2名被告是第一被告杨新豪(48岁,译音)及第二被告张秀丽(38岁,译音),他们面对3项控罪。
第一控状指被告于2020年2月24日下午约3时40分在实兆远一间住宅贩毒,即1458.3克的甲基安非他命(俗称冰毒)。
他们已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可在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的相同法令第39B(2)条文下被判刑。
第二控状指被告在相同日期、时间及地点,拥有9.89克包括海洛英及吗啡的危险毒品;第三控状指被告在相同日期,于下午约3时30分在屋前,拥有42.5克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命(俗称摇头丸)。
2项行为皆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可在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的相同法令第39A(2)条文下被判刑。
阿都华合在宣读判词时指出,根据被告及证人的证供,在发现毒品的住家二楼房间,存在第三者的脱氧核糖核酸(DNA),却未发现被告的指纹及DNA。
他表示,辩方在供证中提到有关房间出租给一名“阿强”的第三者,房门卡也已交给对方,被告根本无法进入该房间,不排除毒品可能属于该租客。
“而且,在毒品或用于服用毒品的设备上,也没有发现被告的DNA和指纹。”
他认同辩方在审讯过程挑出的合理疑点,若然法庭宣判被告有罪,确实是欠公允,于是裁决2名被告的3项罪名不成立。
2名被告的辩护律师是西温及嘉雅蒂,而控方是丽雅娜副检察司。
另外,杨新豪面对第4项控罪,即在其斜背包内拥有毒品,法官指被告无法合理指证毒品非其所属,因此宣判罪成。
辩护律师向法庭求情,指杨新豪有3名女儿及一名72岁母亲要照顾,同时被告本身有高血压及心脏衰弱,要求法庭轻判。
“他向法庭、控方及警方作出道歉,并承诺不会再犯错。”
阿都华合随后裁决,判处监禁5年及鞭笞3下,监禁期从2020年2月24日被捕日开始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