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29日讯)一名20岁青年在福利中心鸡奸12岁的未成年男童,今日在马六甲爱极乐法庭面对4项控状,惟仅承认其中2项,案定明年2月1日下判。
被告比拉雷恩阿都拉在没有代表律师的陪同下,在法官莫哈末沙比利依斯迈尔面前承认第一和第四控状。
上述两项控状指被告于今年5月14日凌晨3时,以及5月23日下午3时,分别在格西当花园一所宗教局旗下的福利中心男宿舍和厕所鸡奸受害者。
第二和第三控状则是被告于5月15日凌晨2时,以及22日早上8时鸡奸受害者,惟被告否认此控状。
被告的所有行为皆违反刑事法典第377C条文。在此条文下,罪名成立者可被判坐牢至少5年,但不超过30年和鞭笞。
法官最终不允许被告保外,将此案定于明年2月1日下判。此案由莫哈末纳兹霖副检察司主控。
据了解,男被告之前入住在槟城的一所儿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