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16日讯)36岁母亲在家中殴打女儿,导致女儿右手瘀伤,今日被带往麻坡推事庭面控时,俯首认罪,被判监禁8个月。
被告诺哈兹琳达(36岁,餐馆员工)被控于今年6月6日,傍晚7时30分,在巴冬一间民宅用手殴打16岁的女儿,导致女儿右手瘀伤,上述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伤人),并可与相同法令第326A条文同读。
在上述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一年监禁,或罚款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抵触刑事法令第326A条文,即蓄意致伤近亲、孩童、残疾人,必须被判处最高刑罚的双倍。
案情显示,受害者事发时和被告在家里,受害者遭被告殴打受伤,前往麻坡苏丹娜法蒂玛专科医院求诊。
此案主控官为莫哈末阿里夫,被告代表律师则是来自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沙奇纳。
被告向承审推事法汀达利拉表示认罪,被判监禁8个月,刑事从11月10日被捕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