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23日讯)大马杯半决赛赛事期间,一名31岁男子在进入体育馆时被警方搜出身上腰包内有一把刀,因而在公众场所持危险武器罪行下被控,惟他不认罪,允准以15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
被告阿兹鲁法依今天被押往怡保推事庭面对一项控状。
依据控状,被告于10月19日晚上8时45分在怡保英德拉慕丽亚体育馆B入口处,被发现身上黑色的腰包内有一把短刀,因而抵触1958年腐蚀物、爆炸物及危险武器法令第6(1)(在公众场所持危险武器)条文。
在该条文下,一旦罪成,将面对不少于5年及不多于10年的监禁刑罚。
此案副检察司为诺阿琪拉,要求推事庭将保释金定在6000令吉。
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YBGK)律师甘丹代表被告陈情降低保释金时指出,被告是一名保安人员,月薪只有1500令吉。
他接着说,被告的妻子并没有工作,育有3名介于1岁至4岁的孩子,同时目前妻子怀有4个月的身孕,另外被告也需要照顾双亲。
推事西蒂诺拉最终定夺允准被告1500令吉和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案件订于12月5日过堂。
较早时,怡保警区主任雅哈亚发文告指出,警方在10月19日晚上,在大马杯半决赛赛事霹雳州对垒柔佛州赛事举行期间,警方在霹雳体育馆B门进行安全搜查时,发现31岁男子带有一把短刀,于是当场进行扣捕。
他指出,警方援引1958年腐蚀物、爆炸物及危险武器法令第6(1)(在公众场所持危险武器)条文展开调查,警方获取推事允准延扣令,以便扣查嫌犯2天至21日助查,并于23日提控该名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