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2日讯)日前涉嫌虐待7岁印裔男童的男童生父及其女友,今日在2001年儿童法令下,于新山地庭面控,两人俯首认罪疏于照顾孩童,惟被控虐待致伤男童的女被告则否认有罪,法官择定案件在11月21日过堂。
根据控状,第一被告即37岁的R.塔拉央及第二被告39岁K.玛格丝娃丽,被控于今年7月至10月12日期间,在新山埔莱再也花园的住家,因疏于照顾7岁受害男童,造成男童身体严重营业不良。
两名被告在聆听完控状后,向地庭法官法蒂玛俯首认罪。
此外,在另一项控状中,则指控第二被告K.玛格丝娃丽在上述同样时间及地点,致伤该名7岁男童,造成男童右手受伤。惟第二被告否认有罪,并要求接受审讯。
上述两项罪行皆以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下被提控,即父母和监护人疏忽照顾孩子,导致孩子暴露在危险下,并可在同样法令第31(1)条文下被判刑及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下同读。
在上述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罚款最高5万令吉或监禁最多20年,或两者兼施。
此案主控官为S.提维亚及乌玛法依兹副检察司,控方建议以1万5000令吉保释金、每月需向警局报到及不得骚扰证人为条件,允许两名被告保释。
R.塔拉央在求情时以每月收入仅有1600令吉,还要负担一家生活开销及奉养患有高血压及糖尿病的年迈母亲为由,要求降低保释金。
K.玛格丝娃丽则以没有收入,还要照顾3岁女儿为由,同样要求降低保释金。
法官法蒂玛最终裁定两名被告各以6000令吉,外加一名担保人保外,同时禁止在审讯期间骚扰证人,两人也需要呈交护照给法庭保管。
基于两名被告没有代表律师,法官择定案件在11月21日过堂,并要求第二被告委任律师。
据报导,37岁生父在新山埔莱再也花园的一座组屋单位内,涉嫌虐待7岁男童长达6个月,最终遭邻居于上周四(12日)揭发此案。
男童当时被发现锁在住家的厕所内,且全身赤裸,浑身发抖,身上多处有伤痕,从原本的60公斤,如今体重仅有29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