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14日讯)本地一家公司及董事涉嫌滥用津贴柴油,于今天在怡保地庭被提控,惟被告否认有罪,获法庭批准免保释金保外候审,并将案件定在9月22日过堂。
被告陆美珍(54岁,译名)个人及其公司分别面对一项控状,即于今年1月13日上午10时55分,在位于华都牙也钨工业区的公司,滥用1万9546公升的柴油统制品,有关行为已违反《1974年供应管制条例》第18(1)条文。
该公司因此抵触《1974年供应管制条例》第21条文,可在《1961年供应管制法令》第22(2)条文下面对刑罚,一旦罪成,公司可被罚款不超过200万令吉,若是第2次或再犯,则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
至于陆美珍个人,作为公司董事的她已抵触《1974年供应管制条例》第21条文及《1961年供应管制法令》第22(4)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22(2)条文下面对刑罚。
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1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若是第2次或再犯,则罚款不超过3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被告在法庭通译员读出控状后,否认有罪,控方沙兹瓦尼副检察司向法官建议,被告以3万令吉保释金作为担保条件,而公司则不必,因为董事是会有变动的。
惟被告代表律师慕哈末依曼则认为,此案不是涉及个人罪行,因此无需缴付保释金。
法官艾努聆听双方陈述后,决定允许被告可在免保释金下保释候审,并将此案定在9月22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