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23日讯)涉及轮奸未成年少女,4名华裔男子今早被控上芙蓉地庭时,皆否认罪行。
4名被告中,有2人共面对2项控状,其馀2人仅面对一项控状;当中2名被告为未成年少年,年龄为14岁及17岁,另2人则是23岁及19岁。
2项轮奸控状受害者皆属同一人,是一名仅有12岁的未成年少女;她与23岁被告为朋友。
4名被告向芙蓉地庭法官拿汀苏丽达否认罪行后,在代表律师求情让被告得以保释外出后,法官获准被告一律以7000令吉担保外出,案展3月30日过堂。
首项控状,第一被告黄锦聪(23岁)、第二被告19岁黄志强(人名译音)及17岁第三被告,被控于2023年1月24日,凌晨1时30分,在马口一间酒店房内,轮奸了一名年龄仅有12岁的未成年少女,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58B(轮奸)条文。
第一及第二被告代表律师为拿督纳哥拉詹;第三被告代表律师为苏拉雅。
次项控状,第一被告19岁黄志强(译音)、17岁第二被告及14岁第三被告(已辍学),被控于2023年1月24日,下午2时,在马口一间酒店房内,轮奸了一名年龄仅有12岁的未成年少女,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58B(轮奸)条文。
第一被告代表律师为拿督纳哥拉詹、第二被告代表律师苏拉雅;至于第三被告因没有聘请任何代表律师,在法官要求下,拿督纳哥拉詹律师代为求情。
在上述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狱不少过10年及不超过30年。
较早前,主控官吴晓彤副检察司在庭上作出请求,为避免受害者受到骚扰,希望法官允许不让被告保释外出。
她也说,除了第一控状的首名被告与受害者为认识,其馀被告皆是首名被告的友人。
无论如何,在被告代表律师们的求情下,法官拿汀苏丽达获准被告保释外出,且不可骚扰受害者及受害者家人,每月需到警局报到一次。
虽然被告皆有各别的工作,惟薪金介于1200令吉至1500令吉,因此,2名面对2项控状的被告,获准以7000令吉担保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