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9日讯)历时两年的进口假清真肉案件今日下判,LY Frozen Food冷冻肉品公司被控冒用澳洲公司品牌及假清真认证罪成,被判罚款150万令吉,该公司董事杨志强(译音)同样被判罪名成立,罚款10万令。
此案共有4名被告,包括第一被告LY Frozen Food公司、第二被告杨志强(42岁,公司董事,译音)、第三被告张金光(50岁,LY Frozen Food公司经理,译音)、第四被告陈秀发(44岁,公司董事,译音),4名被告皆面对7项控状。
张金光因是公司职员,获总检察署撤销控状,当庭释放。至于陈秀发,由于仍在潜逃,总检察署将继续追查其下落,直到将对方提控上法庭。
新山地庭承审法官法蒂玛裁决,一旦第四被告(陈秀发)落网,案件将续审。
案件主控官团队以莫哈末沙菲安为首,被告代表律师为占利和法德里。
第一被告LY Frozen Food公司由董事杨志强代表上庭,面对7项控状皆认罪。第二被告杨志强在面对个人提控时,对上述7项控状俯首认罪。
根据第一和第二项控状,被告被控于2020年12月1日至3日期间,供应934箱和1550箱贴有澳洲清真认证的冷冻肉,上述行为触犯2011年商品事务法令(清真认证与标志)第4(1)条文和第8b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8(B)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10万令吉,或监禁最高3年,或两者兼施。
在第三、第四和第五控状,被告被控于上述期间,分别在148箱、786箱和1550箱冷冻肉使用假清真标志,上述行为抵触2011年商品事务法令第5(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5(1)(B)条文下被判刑,此条文与刑事法令第34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10万令吉,或监禁最高3年,或两者兼施。
根据第六和第七控状,被告被控未经一家澳洲公司同意,在1550箱和934箱冷冻肉类产品包装上,分别使用有关澳洲公司名字,上述行为触犯2011年商品事务法令第5(1)(c)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5(1)(B)条文下被判。
根据早前报导,涉及进口假清真肉的冷冻肉品公司仅持有清真牛肉的进口准证,却在没有取得进口准证及我国清真认证的情况下同时进口鸡鸭,经过重新包装后,标榜获得国外清真认证。
执法单位耗费3个月时间调查及监视,去年12月展开取缔行动,充公违例进口的肉类,并展开逮捕行动。
随后,该冷冻肉品公司两名董事及一名书记连同批发商被揭发涉嫌以贿赂手段,进口没有清真认证的肉品,遭柔佛反贪污委员会逮捕。
根据媒体报导揭露,至少有4名政府机构高官接受贿赂和性招待,协助上述公司非法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