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14日讯)一名参与非法活动的“狗仔队”(Tonto)男子,过去6年来向10间罗里运输公司收取逾10万令吉贿金,今日在爱极乐法庭面对43项控状时否认有罪。
所有控状指,现年51岁的被告诺山阿末,向10间罗里运输公司收取总额为10万1625令吉的贿金,作为不被陆路交通局取缔的奖励。
被告是于2017年1月16日至去年3月13日期间,在马日丹那、亚罗牙也、爱极乐、武吉峇鲁以及玛琳再,透过线上转帐方式收取贿金。
被告上述行为抵触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b)条文,并可在第24(1)条文下被判刑。
在上述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或罚款不超过贿金的5倍或一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被告否认43项控状,法官伊丽莎白巴也旺批准被告以4万5000令吉以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同时谕令被告交出国际护照予法庭保管,及必须每月一次到甲州反贪会报到。
案件择定4月11日过堂。此案主控官为来自反贪会的莫哈末阿斯拉夫副检察司,被告代表律师为法米苏莱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