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2日讯) 一名七旬老翁承认在车内性侵一名14岁未成年少女,被判监禁10年以及鞭笞一下。
现年72岁的被告罗斯米哈山,被控于今年8月29日早上10时至下午3时之间,在古鲁蒙再也花园,在一辆威华轿车内性侵14岁的女受害者。
被告的行为抵触2017年儿童性侵罪行法令第14(a)条文。在此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判处监禁不超过20年以及鞭笞。
患有听觉障碍的被告承认有罪,他在没有代表律师下,以本身已年过70岁为由,恳请法庭减轻刑罚。
根据案情,被告拥有2名孩子,其妻子于2年前离世,而被告与受害者俩人是旧邻居,相识已久。
由于被告是一名乐龄人士,为此受害者家属并未察觉不妥,直到受害者哥哥发现,妹妹几乎每周与被告外出,甚至得到被告所给的金钱、手机和衣服而心生怀疑。
受害者哥哥在上述案发日期,刚巧遇到被告及受害者乘坐威华轿车离开,并尝试追逐车子,却遭被告用车撞及。
车子被截停后,受害者才向哥哥透露,被告抚摸她的身体以及与被告发生性关系。
此案主控官莫哈末纳兹林副检察司建议法庭给予被告应有的惩罚。
地庭法官莫哈末沙比利最终判处被告监禁10年以及鞭笞一下,同时须在监狱接受辅导课程。
此外,被告还面对一项强奸罪,惟被告不认罪,案件择定9月18日过堂。
根据控状,被告于今年8月中旬下午3时30分,在古鲁蒙再也花园一间住家内强奸同名受害者。
被告抵触刑事法典第376(2)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不少过10年,不多过30年及鞭笞。
另一方面,被告在推事庭面控时,承认故意开车撞伤受害者的哥哥。
被告被控于上个月29日约下午3时,在古鲁蒙再也花园,故意开车撞伤22岁的男受害者。
被告的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在此条文下,罪成者将面临最高监禁1年刑罚,或罚款最高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推事莫哈末依兹万最终判处被告罚款18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需坐牢7个月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