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日讯)纳闽国会议员拿督罗兹曼被控在4年前滥用职权的案件,将维持在地庭审理。
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嘉米尔是在今日驳回罗兹曼,寻求将其案件由地庭移交高庭审理的申请。
法庭也驳回罗兹曼暂缓审讯的申请,因为并不存在暂缓审讯的特殊情况。
莫哈末嘉米尔说,罗兹曼宣称基于司法正义的利益,他作为纳闽国会议员,其案件应在高庭审理,以及此案已获各方关注和媒体的大肆报道,因为它涉及公众利益。
“并没有法律阐明,申请人作为一名国会议员,其案件就应在高庭审理,重点是被告欲将其案件移交高庭,是否已满足刑事程序法典第417(1)(b)条文的条件。”
“必须一视同仁对待所有被告,而不计他们的身份。如果要申请将案件移交高庭审理,申请人作为一名从政者,不代表可享有不一样的待遇。他(罗兹曼)跟其他被告一样,必须满足刑事程序法典第417(1)条文。”
莫哈末嘉米尔指出,申请人表明在审讯中,很有可能会出现3道艰涩、复杂和特殊的法律问题。
法官说,法律问题必须是一项特殊,或之前不曾有定论的事宜。
“在我看来,上述3道法律问题并不归类为特殊的法律问题。申请人也未挑战地庭法官的威信,所以可以肯定,一旦面对法律问题,地庭法官将有能力斟酌和做出裁决。”
“申请人未满足刑事程序法典第417(1)(b)条文的条件,申请人寻求将其案件移交高庭审理的申请驳回,以及暂缓地庭案件(审讯)的申请驳回。”
出庭者包括罗兹曼代表律师莫哈末拉菲克,以及副检察司阿末费沙。
本案早前择定于8月11和12日由地庭法官罗兹娜审理。
根据控状,现年57岁的罗兹曼滥用他身为公共机构官员的职权受贿,也就是以纳闽港务局副主席的身份,将作为纳闽Dermaga Merdeka港口营运商的合约,颁给与其父亲和弟弟有利益关系的纳闽自由港管理私人有限公司(Labuan Liberty Port Management)。
他被指于2018年3月21日下午2时30分至下午5时30分之间,在布城交通部的副秘书长会议室犯罪,抵触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24(1)条文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及罚款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