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9日讯) 因涉嫌在12年前向国民登记局虚报亲身父母以及孩子出生地资料,3名男女被控上爱极乐法庭,其中2名被告俯首认罪,一名被告则不认罪,获准以2000令吉保释。
3名被告分别为52岁王毓芬(译音)、64岁的印达拉尼以及59岁的吴凯迪(译音),三人分别在不同的推事庭,各面对一项控状。
被告王毓芬在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1)(b)条文被控,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判最高监禁3年或罚款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被告王毓芬在推事纳比哈面前承认有罪,推事判处被告罚款27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4个月监禁取代。
同样在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1)(b)条文下被控的被告印达拉尼俯首认罪,推事玛扎娜判处被告罚款15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须以监禁3个月取代。
至于被告吴凯迪也在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1)(b)条文下被控,他否认有罪,推事莫哈末依兹万允准被告以2000令吉以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案件择定7月27日过堂。
上述案件皆由甲州国民登记局检察官莫哈末纳斯隆主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