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8日讯)前立卑及劳勿法庭推事被控于2019年向走私香烟者收贿被控6项贪污罪,今日在关丹地庭被判所有罪名成立,判处58年监禁及罚款105万令吉,每项控罪刑罚同期执行,即12年监禁。
地庭法官拿督阿末赞扎尼表示,被告刑期将从宣判日开始计算,若被告在立卑和劳勿服刑时未支付罚款,将会面对另外72个月的监禁。
被告莫哈末阿敏(41岁)闻判后,通过代表律师SN拉耶向法庭申请暂缓执行监禁与罚款刑罚,以待辩方向高庭提出上诉 。法官批准被告原有2万5000令吉保释金提高至5万令吉,并由一名担保人保外,直到上诉结果出炉为止。
拿督阿末赞扎尼在下判时表示,由于辩方未能对指控提出合理怀疑以及反驳控方提出的论点,因此做出上述判决。
“法庭对国内的贪污受贿犯罪案呈高度重视,尤其被告身为公务员兼应维护司法与法律权威,依法履行职责的司法执行者,更应奉公守法。”
根据控状,身为推事的被告莫哈末阿敏被指在2019年7月5日至10月22日之间,曾多次在不同地点向哈山巴斯里索取10万令吉的贿金以及收取价值11万令吉的贿金,作为不判后者走私香烟罪成的酬劳。
被告也在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16(a)(B)条文以及17(a)条文下被控,并可在相同法令24条文下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监不超过20年以及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被告分别被判监禁12年,罚款50万令吉或以24个月监禁代替;监禁8年,罚款12万5000令吉或以10个月监禁代替;监禁9年,罚款12万5000令吉或以10个月监禁代替。
同时,被告也被判监禁10年,罚款12万5000令吉或以10个月监禁代替;监禁8年,罚款50万令吉或以8个月监禁代替;以及监禁11年,罚款12万5000千令吉或以10个月监禁代替。
此案在审讯过程中共传召了15名证人出庭作证,并决定以最后一名证人哈山巴斯里作为可信的证人。
阿末赞扎尼指出,被告的证词中表示,他于2019年10月22日在哈山巴斯里的店铺附近买水。但这项证词是在法庭的辩护阶段中第一次听到,其馀的控方证人也未曾诉说过此事。”
“被告被伤害的证据也未曾告诉本案的调查人员,因此法院认为,辩方被告表示‘从未索取或收受贿赂’的证词是毫无根据的且不合理的。”
另外,被告的代表律师SN拉耶也以被告先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患有哮喘病以及充分配合反贪会为由,向法院提出最低刑罚的要求。
“被告从2019年起停职至今,只领取其薪水的一半。为了谋生,被告还到其叔叔在吉打州双溪大年的稻田里工作。”
对此,反贪会的主控官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称,被告在收贿后并没有因此感到羞愧。
“他在与哈山巴斯里收贿后看到了敲诈的机会,还打电话向哈山巴斯里出售彭亨州检察长的名字,以此威胁哈山巴斯里,可谓是没有感到丝毫羞愧。”
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表示,被告已经犯下了罪行,尤其在案件经过全民审判后,应给予适当且有教育意义的惩罚。
而哈山巴斯里因私运香烟,在1967年关税法令第135(1)(D)条文下被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