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26日讯)涉及收贿的,今早被控上芙蓉地庭面对2项控状时俯首认罪,被判罚款4万令吉及监禁30天。
被告每项控状被罚款2万令吉及监禁30天,但监禁刑罚同时执行,换言之,被告仅需入狱30天;倘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则需以6个月监禁代替。
芙蓉地庭也于今日没收属于被告的23项物品,包括现金、金饰、名牌包包、轿车及现金等,总值120万9380令吉65仙。
被告莫哈末沙依兹万(34岁),于今年1月26日被控上芙蓉地庭时分别面对8项控状是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即公务员不得接受任何贵重物品或礼物涉及总额88万5950令吉。
另外4项控状,则是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TFPUAA)》第4(1)条文,涉及额数同样是88万5950令吉。
随著6项刑法165条文及4项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AMLA)第4(1)条文被撤销后,被告承认其中2项控状的罪名。
首项控状被控于去年3月22日至5月19日,在汝来马来亚银行,身为公务员及移民局官员,向一名有公务来往的男子收取900令吉现金,后者通过一名巫裔男子在马来亚银行的户头汇款,抵触刑法第165条文。
次项控状则被控于2019年7月7日,在汝来马来亚银行,向与上述同一名男子收取1200令吉,抵触刑法第165条文。
此案法官为玛蒂哈,主控官为万沙哈鲁丁副检察司,而被告辩护律师为拿督沙文胡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