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19日讯)22岁巫裔女子通过网络认识一名巴基斯坦籍男子,对方相约外出后却劫财劫色,唯被告今日面控时不认罪,获准以5万令吉保释外出,案件展至9月22日过堂。
被告哈亚沙玛斯(24岁)今日在爱极乐法庭面对3项控状时,否认有罪。
首控状指被告于8月6日凌晨1时15分左右,在停放于SPA大道路旁的一辆轿车内,威胁及强奸22岁的受害者,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76(2)条文。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监禁不少过10年,及不超过30年,以及鞭笞。
次控状则指,被告于同一时间地点,抢劫女受害者的手环及金戒指,估计4900令吉,被告也出示刀威胁女受害者,可导致后者死亡,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92条文,并可在同一法典第397条文同读。若罪成,被告可被判监禁至14年,以及罚款或鞭笞。
第三项控状则指,被告于同一时间地点,在女受害者不情愿下,为他口交,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77C条文(违反自然性行为)。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监禁不少过5年,不超过20年,以及鞭笞。
此案由副检察司哈雅顿威达主控,她不建议被告保释外出,因为被告为外籍人士,同时也知道受害者的地址,担心被告骚扰受害者。
若法庭给予保释,她则建议被告以每项控状3万令吉保释外出,同时也必须由其未婚妻作为担保人,并且必须向邻近的警局报到,以及把护照交由法庭保管。
被告代表律师拿汀凯仁吉求情道,被告已在马来西亚居住7年,与未婚妻将于今年9月订婚,若被告被扣留,唯有取消订婚仪式,这将导致其未婚妻蒙受损失及家人蒙羞。
她说,被告未婚妻将担任担保人,并确保被告出庭,唯其未婚妻月入2000令吉,属于中等家庭,希望法庭减低保释金。
法官伊丽莎白巴也万最终谕令被告以5万令吉保外,其护照交由法庭保管,每月需向警局报到,同时也不得骚扰受害者及其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