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3日讯)巫裔承包商诱骗网络结识的女子到甘榜住家后将之禁锢作为性奴,期间威逼女子口交、强奸、拍摄全裸影片、勒索及威胁,被告今日被控上芙蓉地庭时,共面对64项控状,皆否认罪行,获准以总额30万6000令吉担保外出,案展8月26日再度过堂。
58岁被告莫哈末达昔今早被带往芙蓉第3地庭面控时,共面对22项提控,涉及64项控状时,向地庭法官戴安娜否认罪行,因此当中的20项提控中,每项控状获准1万5000令吉担保外出,另2项提控则各别获准3000令吉担保外出;被告需在每个月1日到林茂警区报到,并需要将护照交由法庭保管。
在64项控状中,被告面对12项强奸罪、48项非经同意下违反性行为罪;至于恐慌、勒索、蓄意伤人及收藏色情照片或刊物则各面对一项罪名。
被告在首4项提控,共12项控状,被告被控于今年6月4日至6月14日期间,介于凌晨5时至晚上9时30分之间,在林茂甘榜苏莱曼班江住家强奸37岁巫裔女子,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75条文;并可在《刑事法典》第376条文下同读。
而在第5至20项提控,共有48项控状,被告被控于今年5月29日至6月18日期间,介于凌晨4时至晚上11时之间,在与上述同一地点,同一名受害者在受到威逼及没有经同意下进行口交,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77C条文。
在第21项提控首项控状,被告被控于今年6月9日,凌晨5时30分,在与上述同一地点,以37岁受害者的全裸影片勒索受害者3000令吉,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84条文。
在第21项提控次项控状,被告被控于今年6月3日,凌晨4时至早上9时之间,在与上述同一地点,咬伤同一名受害的胸部及手脚,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伤人)。
在第21项提控第3项控状,被告被控于今年5月28日下午3时15分至6月8日下午5时30分之间,在与上述同一地点,对同一名受害者进行禁锢12天,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44条文。
至于在第22项提控首项控状,被告被控于今年6月1日,下午5时在与上述同一地点,对同一名受害者进行欲致死她的恐吓,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506条文。
而第22项提控此项控状,被告被控于今年6月22日,晚上9时,在林茂警区,被发现手机内藏有色情影片,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292(a)条文。
被告在聆听所有的控状后,皆否认罪行。
此案主控官为诺阿蒂卡副检察司;被告代表律师为莫哈末阿峇仁。
由于被告涉及罪状甚多,因此今早被带上芙蓉地庭时,林茂警区主任安奴华也十分关注,并且抵达芙蓉法庭了解案件进展。
他受媒体访问时指出,案件是在有条件行动管制令期间发生,女受害者与被告是在网络上认识,并于今年5月28日从雪州前往被告位于林茂甘榜苏莱曼班江住家会见情郎,但万万没想到遭对方禁锢作为性奴。
根据案情,女受害者是在逃出后,因不堪受到被告勒索及威胁,愤而向警方举报。